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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一个真实案例的思考,探析了物之瑕疵担保制度中的常见疑难问题。基于对物之瑕疵的概念和分类的研究。提出了我国立法应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瑕疵概念,同时在规定买受人的检验义务时,应根据买受人的检验能力来确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在连环买卖中,应确立最后买受人向最初的出卖人请求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