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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而有公正的进行域外证据认定,是仲裁领域的一个长久的课题,长期以来,仲裁领域一直是借鉴诉讼中的公证、认证两种方式来对涉外证据进行认定,然这却大大的限制了这一程序的灵活性。证据开示是以当事人自治为根基的证据制度,这与仲裁的本质不谋而合,故能否将其引入涉外仲裁进行涉外证据的认定,就是本文所讨论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