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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5日,国务院转发了发改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等六部委联合提出的《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要求全国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等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营运等方面的限制,并要求不得以缓解交通拥堵等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