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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行政执法中引入“处罚协商”是借鉴国外“诉辩交易”的产物,指在农资市场监管中对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收集违法证据时,由于主客观原因难以收集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全面程度时,允许当事人就所指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协商,配合农业行政机关全面调查掌握案情,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而违法当事人则能得到谅解,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