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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商业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交易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合同效力上常常遭遇显失公平的法律障碍。论文运用民商事法律分析方法,以我国香港地区KODA合约、韩国KIKO合约为例,从构成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来考量金融合约的法律效力,认为金融合约不能适用显失公平而成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对商业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