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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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社区矫正在我国历经了 9 年的试点,期间出现了各富特色的执行、管理及监督机制。9年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矫正工作者的努力实践,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成效明显,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突显。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主体体现 不足和完善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历经 8 年试点之后,于 2011年2月25日,被正式写进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实现了新突破。然而,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的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的执行机制实质上是公、检、法、司、民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统一管理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比较少,因而对社区服务中心这种性质的社会组织在矫正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微乎其微。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现状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市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矫正组织”为中心开展的。向下主要是市级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处管理矫正工作,最后就是区(县)的司法局和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应该说,法律制定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其中不乏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司法所成为实质意义上矫正工作具体执行主体所带来的问题。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问题。一方面结构不尽合理、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编制混乱。有公务员身份的,有事业编制的,也有临时聘用的人员。二是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尚未到位。办公用房紧张,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缺乏保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到位。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上下配套解决,事实是往往上面的经费到位了,下面的配套经费却迟迟没有着落。四是司法所执行矫正与其工作任务在性质上存在冲突。其自身负责的工作主要是法律服务类的,而社区矫正则是刑罚执行。由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则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拥有了执法权,这就与法律规定相矛盾了。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主体存在诸多问题,势必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力,因而需要对此进行改良和完善。
  二、 不足与完善
  社会工作在中国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专业认可度不高,因而社会工作者在进行专业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首先,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于社区矫正,从多国的立法实践看,多以立法或者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澳大利亚《矫正服务令》,我国香港《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等。对于我国,首先应当借鉴成功经验,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尽快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矫正执行机构、矫正工作者的权力与责任。
  其次,与相关部门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社区矫正的实施理念与社会工作具有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理念、功能和过程上。从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理念来看,社会工作者强调问题的社会性。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其在这一过程中职责界定不清,可能很难取得相关部门的协助。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权力和地位,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再次,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
  三、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展开才刚刚起步,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但毕竟已走过9年的路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坚持不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作者单位:辽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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