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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4份证人手书的证言,但是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被告代理人称,由于所证明的事实发生在农村,开庭时正处于农忙时节,因此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提供的证言不予认定,对其所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