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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全省乡(镇)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0月底以前召开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应在2006年9月底以前完成,11月底以前召开县(市、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省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换届选举将在2007年11月底以前完成。12月20日以前召开市(州)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了配合这次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本刊将陆续刊出换届选举的相关知识。以供参考。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见面活动、充分介绍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全部列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即进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阶段。
(一)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原则
1.体现党的领导。
2.坚持任人惟贤。
3.坚持群众公认。
(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县、乡两级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按照下述程序和方法确定:
1.直接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多于应选人数,但少于或者等于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且无重大异议后,即把他们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再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2.预选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则应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按照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和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作为确定候选人的一种方法,目前没有统一模式。但作为通过票决方式进行的选择,其程序和方式基本同正式选举一样,时间可以缩短一些,但程序不可缺少,必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1)预选的时间和组织。预选应在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并由大会主席团具体组织。
(2)预选方式和主持。预选可采取大会或分团的形式进行。通过大会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通过分团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负责人或派人主持。委托或外派主持人的职责是“监督”预选的程序性过程,而不应是“包办”。
(3)预选程序。无论是大会预选,还是分团预选,其会议的程序安排与正式选举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进行预选动员(大会主席团委托讲话)。②通过正式候选人预选办法草案。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④候选人做个人陈述。⑤表决预选的工作人员。⑥写票和投票。预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主席团统一印制,其名单排列顺序一般以姓名笔划或者与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相一致。预选不实行委托投票。预选不追求高“参选率”,但应实际反映在场代表的意愿。预选投票方式可以简化。预选仅是为了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一种票决方式,所以预选时可以只投赞成票,但对某职务候选人赞成的总和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加上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或符合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否则,预选选票作废。⑦宣布计票结果。⑧确定正式候选人。经过有效预选,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内,按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预选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主席团应立即印发各代表团。各职正式候选人名单,应按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分类,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
七、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投票选举一般安排在县、乡两级人代会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投票选举的原则
人代会投票选举的原则,类同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原则。主要是:
1.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投票的原则。
2.一人一票的原则。每一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4.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各职领导人员正式候选人数必须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数。
5.推选和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原则。代表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也有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
6.各职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代表被提名推荐成为某职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7.按照选票张数、投票人数依法确定选举有效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以选举结果确定当选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4条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是否依法当选。
如果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某一个人,在选举投票中,其得票数多于正式候选人的票数,达到了当选票的数额,而且也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则应确定其当选有效。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投票选举准备工作是完成投票选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1.做好大会选举的程序安排。
2.准备好会场、投票箱、计票室。
3.组织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4.印制选票。
5.印制选举征件与报告单。
6.准备有关物品。
(三)投票选举的程序与方法
投票在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既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也是选举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投票选举的一般为: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到会代表人数,并就选举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通常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依所设票箱而定,每个票箱应设监票人二名。
3.总监票人、监票人佩带标志,上岗工作,执行任 务。主要是:(1)查封票箱。在全体代表的监督下,检查票箱并加封上锁。(2)核实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填写清点代表人数报告单。(3)监督投票。按照大会议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在票箱一侧执行投票选举监督任务。
4.发放选票。大会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在指定的区域向代表分发选票。选票分发完毕后,由大会执行主席询问一下代表是否都领到了选票,有没有没拿到选票的,或少拿、多拿了选票的,有没有印刷不清的等事项。
5.填写选票。在填写选票前,总监票人做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重点提醒代表注意以下几点:(1)填写选票时,要先分清选票的式样类别,仔细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要求填写符号,做到字迹清楚,符号准确。(2)代表对各项职务候选人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应选人数。
6.投票。投票的顺序是:先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各自的投票区的票箱投完票后,回到指定的票箱处实施监票。接着,主席团成员投票,然后代表按划定的投票区依序投票。投票作为选举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一般分为两种方法进行:
(1)将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票一次分发,一次投票,一次计票。
(2)将选票按投二次分发,二次投票,二次计票,即县级的先进行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然后再进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副县(市、区)长的选举。乡级的先进行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的选举,然后再进行乡(镇)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的选举。
前者适用于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后者适用于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由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少,计票时间不可能用得很长,故县、乡两级人代会的选举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一次分发选票,一次投票,一次计票的方式。
7.清点选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打开票箱清点统计收回选票的张数,填写选票发出、收回清点报告单,由总监票人签字后交大会执行主席。
8.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宣布本次选举发出和收回票数的情况,如果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则宣布本次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则宣布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9.投票选举应注意的事项。为了确保投票选举成功,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搞委托投票。这是与代表直接选举所不同的,一定要作为重点问题加以强调说明。(2)准确核实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3)分发选票要认真细致。(4)对选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5)要划分和确定好投票路线,并要在正式投票时有专人引领,从而使代表投票快捷、有序地进行。
八、计票程序与方法
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员开始计票。计票,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当场唱票、计票(如在写字板上划正字等),也可以到指定的计票室进行唱票、计票。一般人代会的选举与其他议程穿插进行,投票议程进行后还有其他议程需要继续进行,为了节省时间,一般都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到指定的计票室计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各职领导人员选举的计票方法,基本类似于代表选举的计票方法。其程序和方法是:第一步:分检选票。第二步:唱票计票。第三步:计算各职人员的得票情况。第四步:填写“选举结果计票报告单”。第五步:封存选票。第六步:报告计票结果。
九、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工作结束后,选举结果要先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再向全体会议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选举结果的内容
1.选举结果包括计票结果和当选情况两部分:计票结果应包括八项内容:①应到代表人数;②实到代表人数;③发出各类选票数;④收回各类选票数;⑤各类有效票数;⑥各类无效票数;⑦各职候选人的得票情况;⑧另选他人及得票情况等。
候选人及另选他人的得票情况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废票,各有多少。
2.当选情况是指某职候选人依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名次,依法确定出的当选的候选人人数及名单。
(二)主席团会议确认选举结果
计票工作结束后,大会全体会议暂时休会,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总监票人关于各职候选人和另选人计票结果的情况汇报。然后,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三)宣布各项职务的选举结果
主席团会议结束后,继续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会上,总监票人宣读各职候选人和另选人的计票结果。候选人及另选人的得票情况,一般只在大会上口头宣布,不对外公开。然后,大会执行主席根据主席团确认本次选举结果有效的决定,宣布本级国家机关各职候选人的当选情况。
(四)公告当选结果
大会选举工作全面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应就当选的本级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选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处理
一、关于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
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是县、乡两级人代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其程序与选举代表时的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基本相同。
(一)关于重新选举问题
重新选举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重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在选举中出现了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参加投票的代表未过全体代表半数的情况,那么这次选举是无效的,应重新投票选举,即全部重选。
2.部分重选。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这叫部分重选,也称为再次投票选举。部分重选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无法确定由谁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这是因为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取得了当选资格,再次投票只是确定由谁当选,而不是确定当选资格,所以再次投票后不必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就能当选。
(2)再次投票不是全部的重新选举,而是部分重新选举,按道理不应当另选他人。但如果出现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的情况,且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应当确定其当选。如果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但没有过半数,则不能当选;若超过半数,则确定其当选。
(二)关于另行选举问题
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办法:
1.按照第一次投票时没有当选的候选人(包括正 式候选人以外的另选人)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为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
2.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即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则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则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采用哪种办法确定候选人,一般应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选举办法中事先没有作出规定,另行选举又是在当次会议上进行时,一般应采用第一种办法比较简便。如果要采用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则应当由大会决定。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第二次另行选举时,一般应采取第二种办法。不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另行选举时,就必须采用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另行选举时,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实行等额选举。正职领导人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必须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另行选举的差额数,应根据另行选举时的人数,由选举办法具体规定。
另行选举在什么时间进行,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一般来说,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在每次选举中未选出的,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在本次会议进行了一次另行选举后仍未选足应选名额的,第二次另行选举经大会决定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的程序和选举方式,都应当遵循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化。
(三)关于补选问题
补选是指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由于补选只是个别情况,为了简化手续,实现补选的目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也可以适当简化。比如补选时,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是否要进行预选,等等,都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时,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不能以得票多的当选。
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补选。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代表人数,不属于补选对象,属于另行选举的范围,应当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选举。
二、关于对“全体代表”概念的理解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目前,这里的“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死亡的,都不计人全体代表数。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仍然是代表,应当计入实有代表数。因此,全体代表的过半数不是到会代表的过半数。
三、关于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候选人的联名推荐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参加联合提名,不管提几次,只要每次所提候选人总数不超过这个职务的应选人数都是可以的。
四、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缺席代表的投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标,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情况。
五、关于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有时为了保证上一级新一届一次人代会的依法召开,县级人大代表又未能选出时,就要以增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弥补。虽然于法无据,但毕竟是一项补救措施,故目前已被许多县级人大所普遍采用。
2.关于提名的主体与差额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县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则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3.关于提名代表候选人程序问题。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类同于提名国家机关各职领导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对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一般是先由县级党委的组织部、统战部共同商量,提出初步人选,在考察的基础上,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讨论。在党委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召集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然后以党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然后以党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的名义,向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并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二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其方法与要求详见上期“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同时也要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全部名单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由于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因此,大会主席团向全体大会提交的推荐名单,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而提出的一个建议名单。故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不需要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2)对提出候选人的要求。提名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人大代表,但必须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选。法律对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是等额提名还是差额提名,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多数做法是按差额比例的低限提名推荐。
(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经过代表讨论、酝酿后,符合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超过差额比例的则通过预选方式确定。
(4)选举结果的上报。大会选举结束后,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大会选举结果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便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适时作出审查、确认。
(5)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对不足名额的选举应采用另行选举方式。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按照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执行,而且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六、确定正式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见面活动、充分介绍的基础上,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全部列入候选人名单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即进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的确定阶段。
(一)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原则
1.体现党的领导。
2.坚持任人惟贤。
3.坚持群众公认。
(二)确定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产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县、乡两级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按照下述程序和方法确定:
1.直接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多于应选人数,但少于或者等于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主席团应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且无重大异议后,即把他们都列入正式候选人名单,再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提交大会进行差额选举。
2.预选确定法。如果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相加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数,则应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按照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和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预选作为确定候选人的一种方法,目前没有统一模式。但作为通过票决方式进行的选择,其程序和方式基本同正式选举一样,时间可以缩短一些,但程序不可缺少,必须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1)预选的时间和组织。预选应在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并由大会主席团具体组织。
(2)预选方式和主持。预选可采取大会或分团的形式进行。通过大会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通过分团形式进行预选的,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负责人或派人主持。委托或外派主持人的职责是“监督”预选的程序性过程,而不应是“包办”。
(3)预选程序。无论是大会预选,还是分团预选,其会议的程序安排与正式选举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进行预选动员(大会主席团委托讲话)。②通过正式候选人预选办法草案。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④候选人做个人陈述。⑤表决预选的工作人员。⑥写票和投票。预选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预选选票由大会主席团统一印制,其名单排列顺序一般以姓名笔划或者与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相一致。预选不实行委托投票。预选不追求高“参选率”,但应实际反映在场代表的意愿。预选投票方式可以简化。预选仅是为了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一种票决方式,所以预选时可以只投赞成票,但对某职务候选人赞成的总和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加上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或符合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比例。否则,预选选票作废。⑦宣布计票结果。⑧确定正式候选人。经过有效预选,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内,按候选人的得票多少排序,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无法确定谁为正式候选人时,应就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预选投票,以得票高的为正式候选人。
(三)正式候选人名单的公布
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各职正式候选人确定后,主席团应立即印发各代表团。各职正式候选人名单,应按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分类,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排列。
七、投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投票选举一般安排在县、乡两级人代会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投票选举的原则
人代会投票选举的原则,类同于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投票原则。主要是:
1.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投票的原则。
2.一人一票的原则。每一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4.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各职领导人员正式候选人数必须符合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的具体差额数。
5.推选和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原则。代表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也有被推选为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权利。
6.各职候选人回避的原则。代表被提名推荐成为某职领导人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7.按照选票张数、投票人数依法确定选举有效的原则。根据选举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选举是否有效。
8.以选举结果确定当选的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第20条、第24条的规定,确定候选人是否依法当选。
如果正式候选人名单以外的某一个人,在选举投票中,其得票数多于正式候选人的票数,达到了当选票的数额,而且也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则应确定其当选有效。
(二)投票选举的准备
投票选举准备工作是完成投票选举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其主要工作内容是:
1.做好大会选举的程序安排。
2.准备好会场、投票箱、计票室。
3.组织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4.印制选票。
5.印制选举征件与报告单。
6.准备有关物品。
(三)投票选举的程序与方法
投票在选举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既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也是选举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投票选举的一般为:
1.清点到会代表人数。大会执行主席报告到会代表人数,并就选举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2.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通常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依所设票箱而定,每个票箱应设监票人二名。
3.总监票人、监票人佩带标志,上岗工作,执行任 务。主要是:(1)查封票箱。在全体代表的监督下,检查票箱并加封上锁。(2)核实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填写清点代表人数报告单。(3)监督投票。按照大会议程和选举办法的规定,在票箱一侧执行投票选举监督任务。
4.发放选票。大会选举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在指定的区域向代表分发选票。选票分发完毕后,由大会执行主席询问一下代表是否都领到了选票,有没有没拿到选票的,或少拿、多拿了选票的,有没有印刷不清的等事项。
5.填写选票。在填写选票前,总监票人做填写选票注意事项的说明。重点提醒代表注意以下几点:(1)填写选票时,要先分清选票的式样类别,仔细阅读选票上的说明,并按要求填写符号,做到字迹清楚,符号准确。(2)代表对各项职务候选人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选举办法”中规定的应选人数。
6.投票。投票的顺序是:先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各自的投票区的票箱投完票后,回到指定的票箱处实施监票。接着,主席团成员投票,然后代表按划定的投票区依序投票。投票作为选举的关键环节,实践中一般分为两种方法进行:
(1)将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市、区)长、副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票一次分发,一次投票,一次计票。
(2)将选票按投二次分发,二次投票,二次计票,即县级的先进行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市、区)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然后再进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副县(市、区)长的选举。乡级的先进行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的选举,然后再进行乡(镇)人大副主席、副乡(镇)长的选举。
前者适用于代表人数较少的选举,后者适用于代表人数较多的选举。由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数量较少,计票时间不可能用得很长,故县、乡两级人代会的选举都采用第一种方法,即一次分发选票,一次投票,一次计票的方式。
7.清点选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打开票箱清点统计收回选票的张数,填写选票发出、收回清点报告单,由总监票人签字后交大会执行主席。
8.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总监票人的报告,宣布本次选举发出和收回票数的情况,如果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则宣布本次选举有效;如果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则宣布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
9.投票选举应注意的事项。为了确保投票选举成功,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不搞委托投票。这是与代表直接选举所不同的,一定要作为重点问题加以强调说明。(2)准确核实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3)分发选票要认真细致。(4)对选票的问题要及时报告。(5)要划分和确定好投票路线,并要在正式投票时有专人引领,从而使代表投票快捷、有序地进行。
八、计票程序与方法
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本次选举有效后,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的监督下,计票人员开始计票。计票,可以在选举大会会场当场唱票、计票(如在写字板上划正字等),也可以到指定的计票室进行唱票、计票。一般人代会的选举与其他议程穿插进行,投票议程进行后还有其他议程需要继续进行,为了节省时间,一般都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到指定的计票室计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各职领导人员选举的计票方法,基本类似于代表选举的计票方法。其程序和方法是:第一步:分检选票。第二步:唱票计票。第三步:计算各职人员的得票情况。第四步:填写“选举结果计票报告单”。第五步:封存选票。第六步:报告计票结果。
九、宣布选举结果
计票工作结束后,选举结果要先经大会主席团确认后,再向全体会议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选举结果的内容
1.选举结果包括计票结果和当选情况两部分:计票结果应包括八项内容:①应到代表人数;②实到代表人数;③发出各类选票数;④收回各类选票数;⑤各类有效票数;⑥各类无效票数;⑦各职候选人的得票情况;⑧另选他人及得票情况等。
候选人及另选他人的得票情况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废票,各有多少。
2.当选情况是指某职候选人依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名次,依法确定出的当选的候选人人数及名单。
(二)主席团会议确认选举结果
计票工作结束后,大会全体会议暂时休会,主席团召开会议,听取总监票人关于各职候选人和另选人计票结果的情况汇报。然后,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三)宣布各项职务的选举结果
主席团会议结束后,继续召开大会全体会议。会上,总监票人宣读各职候选人和另选人的计票结果。候选人及另选人的得票情况,一般只在大会上口头宣布,不对外公开。然后,大会执行主席根据主席团确认本次选举结果有效的决定,宣布本级国家机关各职候选人的当选情况。
(四)公告当选结果
大会选举工作全面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应就当选的本级国家机关各职领导人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选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处理
一、关于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
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是县、乡两级人代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其程序与选举代表时的重新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基本相同。
(一)关于重新选举问题
重新选举分为两种情况:
1.全部重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如果在选举中出现了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或者参加投票的代表未过全体代表半数的情况,那么这次选举是无效的,应重新投票选举,即全部重选。
2.部分重选。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这叫部分重选,也称为再次投票选举。部分重选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了应选名额,无法确定由谁当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再次投票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这是因为候选人在第一次投票中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取得了当选资格,再次投票只是确定由谁当选,而不是确定当选资格,所以再次投票后不必获得过半数的选票就能当选。
(2)再次投票不是全部的重新选举,而是部分重新选举,按道理不应当另选他人。但如果出现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获得票数多于候选人的情况,且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则应当确定其当选。如果候选人之外的人在再次投票中的得票数多于候选人,但没有过半数,则不能当选;若超过半数,则确定其当选。
(二)关于另行选举问题
另行选举候选人的确定,有两种办法:
1.按照第一次投票时没有当选的候选人(包括正 式候选人以外的另选人)的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较多的候选人为另行选举时的候选人。
2.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即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如果提名的候选人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则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则进行预选,然后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差额选举。
采用哪种办法确定候选人,一般应在选举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选举办法中事先没有作出规定,另行选举又是在当次会议上进行时,一般应采用第一种办法比较简便。如果要采用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则应当由大会决定。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第二次另行选举时,一般应采取第二种办法。不在同一次大会上进行另行选举时,就必须采用重新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
另行选举时,副职领导人员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不能实行等额选举。正职领导人是否实行差额选举,必须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另行选举的差额数,应根据另行选举时的人数,由选举办法具体规定。
另行选举在什么时间进行,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一般来说,另行选举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在每次选举中未选出的,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在本次会议进行了一次另行选举后仍未选足应选名额的,第二次另行选举经大会决定可以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次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的程序和选举方式,都应当遵循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化。
(三)关于补选问题
补选是指选举产生的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等原因出缺而进行的补充选举。由于补选只是个别情况,为了简化手续,实现补选的目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选举的程序和方式也可以适当简化。比如补选时,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如果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是否要进行预选,等等,都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补选时,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不能以得票多的当选。
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补选。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代表人数,不属于补选对象,属于另行选举的范围,应当按照地方组织法关于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选举。
二、关于对“全体代表”概念的理解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目前,这里的“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因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而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死亡的,都不计人全体代表数。代表被依法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仍然是代表,应当计入实有代表数。因此,全体代表的过半数不是到会代表的过半数。
三、关于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候选人的联名推荐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代表一人对同一职务参加联合提名,不管提几次,只要每次所提候选人总数不超过这个职务的应选人数都是可以的。
四、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缺席代表的投票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标,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情况。
五、关于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1.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有时为了保证上一级新一届一次人代会的依法召开,县级人大代表又未能选出时,就要以增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来弥补。虽然于法无据,但毕竟是一项补救措施,故目前已被许多县级人大所普遍采用。
2.关于提名的主体与差额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主体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县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则直接进行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则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3.关于提名代表候选人程序问题。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类同于提名国家机关各职领导候选人的程序和方法。主要是: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一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对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一般是先由县级党委的组织部、统战部共同商量,提出初步人选,在考察的基础上,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然后提交党委讨论。在党委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召集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然后以党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然后以党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的名义,向大会主席团提名推荐,并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二是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其方法与要求详见上期“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同时也要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全部名单经大会主席团讨论后,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由于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是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因此,大会主席团向全体大会提交的推荐名单,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而提出的一个建议名单。故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不需要经主席团表决通过。
(2)对提出候选人的要求。提名为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可以是本届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本届人大代表,但必须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选。法律对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是等额提名还是差额提名,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多数做法是按差额比例的低限提名推荐。
(3)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经过代表讨论、酝酿后,符合规定的,由主席团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直接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超过差额比例的则通过预选方式确定。
(4)选举结果的上报。大会选举结束后,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大会选举结果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以便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适时作出审查、确认。
(5)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对不足名额的选举应采用另行选举方式。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按照选举法第30条的规定执行,而且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