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中的调解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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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模式,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活动相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包括互联网技术的风险也包含金融风险,在双重风险的作用极容易产生纠纷,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创新性的特点,传统的诉讼方式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产生不适应,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中有必要引入调解机制,发挥调解专业性、灵活性的优点,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纠纷;纠纷解决;调解机制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渗透到传统金融业态,改变了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模式,它借助与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领域的科技创新同金融创新相结合,区别于传统金融运作机制,产生了具有鲜明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同传统金融活动虽然在形态机制、运作模式存在不同,但是本质上,没有摆脱金融的特征,而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不是对传统金融的实质颠覆,没有脱离金融的本质,更多是理念和思维的创新,更多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完善金融服务及其渠道,是金融服务提供的多元化。[1]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活动相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既包含了互联网技术的风险同时也具有传统金融活动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不严,准入门槛低的问题,导致从业机构参差不齐,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潜在风险演变成为纠纷,依据传统民事纠纷的标准,互联网金融纠纷可以分为互联网金融侵权纠纷和互联网金融违约纠纷。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分类
  1.互联网金融侵权纠纷
  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技术层面的相关风险主要有五种:一是信息泄露、身份识别、信息掌控处理等互联网金融特有风险;二是第三方资金存管及其可能的资金安全问题;三是潜在的重大技术系统失败及其可能引发的金融基础设施风险;四是潜在的操作风险,基于人为和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五是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2]在互联网法律关系中,用户需要将其个人信息进行登记、将个人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机构,由于存在技术风险,导致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存储账户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的威胁,如果对风险疏于防范,造成信息的泄漏和资金的损失,从而将引发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者第三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此类风险发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很难立刻采取有效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金融违约纠纷
  违约风险,也称为信用违约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产品能否按约实现对投资者承诺的投资回报收益率。违约风险作为诱发互联网金融纠纷的重要因素,目前主要集中于网络借贷平台。[3]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因为信用风险产生的纠纷主要以网络借贷为主,网络借贷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在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因此,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导致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纠纷。借贷双方与P2P借贷平台属于居间法律关系,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时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助义务、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网贷平台没有如实履行上述义务,甚至出現“跑路”的现象,会引起互联网金融违约纠纷。另外,网络借贷这个交易完成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借贷平台依然承担着后合同义务[4],他们对客户的交易记录和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如果不当使用或者泄露该部分信息,违反了后合同义务,也将导致违约纠纷发生。
  (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我国金融纠纷不断增多,金融纠纷呈现复杂性、专业性、金额偏小、社会性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当前金融纠纷案件具备以下三个重要特点:①案件类型多元化;②法律关系复杂化;③利益主体多元化。[5]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创新的形式,上述纠纷特征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表现的更为明显。
  1.法律关系更为复杂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法律关系虽然植根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其特殊性。以“拍拍贷”为例,其平台上的主要存在四方主体,分别为:资金需求方——借款人,需要在借贷平台上融资;资金的提供方??——贷款人;交易的撮合方——网络借贷平台以及资金流动的服务商?——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这四种不同主体之间又存在三种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委托关系;网络借贷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居间关系。
  2.利益主体更加多元
  利益主体的多元一方面体现在主体范围的多元。互联网技术将不同地域空间的人们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其把小微初创企业、新兴行业、社会大众等传统金融领域很少涉及的群体纳入其中,扩大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利益主体范围。另一方面体现在人数众多。在当前并未对投资者分层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类投资者均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投资,也就导致了投资者的数量众多。由于不同投资者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和识别能力不同,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受影响最大的通常是那些风险与识别能力差的投资者,而这些投资者单个的投资数额较小,但涉及人数众多,总额大,社会影响性更广。
  三、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调解
  基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呈现的上述特点,需要采取适当机制解决纠纷。当前我国纠纷解决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调解、仲裁与诉讼,這三种形式同样也可以适用于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其中仲裁、调解属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念,存在较完善的规则体系。   互联网金融追求交易活动的快速、高效、便捷,而传统的诉讼方式在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过程中具有其局限性。首先,很多互联网金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往往都面临着立案难的问题。另外,法院在使用传统送达方式进行诉讼文书送达时,同样也会耗费较长时间,如果案件还需要再追加第三人就会导致案件审理过程更为复杂繁琐。其次,取证难是互联网金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遇到的另一个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基本都在平台上进行,通常没有签订纸质合同。当出现争议纠纷时,投资人往往无法获得有力的交易证据,一旦平台被黑客入侵或者平台跑路,这些电子证据就会被销毁,投资人除了一个付款给平台方的记录证明,将无法提供其他强有力的追偿证据。[6]此外,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整个审理期间过长,导致法院不能及时、快速作出判决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
  调解机制的运用,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也可以快速解决纠纷。就行业协会调解来说,调在中立第三方的參与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调解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调解协议本身的建立和生效具有国家强制性;调解具有特殊的程序利益(包括便利性、常识化、低廉、快速及时、非对抗性、保密、灵活性、彻底性、便于履行等)。[7]行业协会一方面对本行业的情况比较了解,相关人员具有专业的行业知识,能够比较全面的了解当事方的诉求,通过行业协会的调解方式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有利于加强本行业监管,约束从业机构的行为,避免纠纷的再次发生。另一方面作为中立第三方,能够处在公正的角度去做出处理意见,使双方得到满意的结果。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虽然行业调解在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机制,我们可以借鉴当前国内外金融纠纷调解经验,取长补短,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机制。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1.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调解中心
  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其作为调解机构具有较强的行业性,优势在于可以将纠纷解决机制同自律组织的行业管理职能相结合,较好地保障调解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已经出现,监管层也正在全力引导专业型行业组织的建立,但是目前已成立的行业协会的此类作用并未发挥出来,其潜力值得进一步挖掘。
  2.建立第三方民间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目前未形成完善的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调解的情况下,可以以政府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设立,由其负责调解机构前期成立及运营费用,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及申请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用为补充,其后的费用由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申请人负担。在政府和监管机构的主导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入到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并将调解的范围扩展到整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挥第三机构在调解中的作用。
  (二)建立切实可行的调解规则
  1.适当变更调解的自愿原则
  [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解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自愿原则的价值在于保障调解的公平、公正,原因在于调解作为一项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灵活性上强于诉讼,在权威性上弱于诉讼,因此在调解的启动和进行过程中,调解机构为了维护调解的公平、公正就需要在灵活性和权威性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通过自愿原则赋予调解合理性,同时也给予当事人根据个案情况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权。
  2.提高调解活动专业性
  目前,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是一种经验总结,并未与具体的调解内容相联系。由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属于金融纠纷,具有非常高的专业性,调解员仅具有调解方法是远远不够,更应该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找出纠纷双方的利益诉求、引导调解的进行,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要想使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达成满意的结果,需要提高调解的专业,而提高调解的专业性首先应当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
  1.行业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联动
  行业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联动既需要在行业调解中发挥法院的作用,又需要在诉讼中纳入行业調解。如果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颁发支付令、申请法院制定民事调解书、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而对于当事人要起诉或已起诉到法院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做到诉前引导行业调解、诉讼中委托行业调解或者邀请协助调解和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调解。[9]此外达成调解协议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上述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2.调解与仲裁的联动
  与诉调对接相类似,专业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之间可以在更多的领域展开合作。如果调解失败,申请人可以提交仲裁,仲裁调解具有可执行性、效力及有效性、最终裁定具有约束性的优势,可以避免冗长的民事诉讼程序。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纠纷是伴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产业的创新发展而逐步产生的。与传统的一般民商事争议不同,互联网金融一般具有专业性强、涉案范围大、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传统的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但可能影响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入行业自律调解和第三方机构调解,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规则,灵活采用线下调解和线上调解方式,发挥调解与诉讼和仲裁的联动机制,妥善地处理互联网金融纠纷,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创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9期.
  [2]商建刚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法律风险与防范研讨会综述》,《上海律师》,2013年第9期,第21-25页.
  [3]徐海宁:《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与商事仲裁的运用》,《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
  [4]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黄晓云:《着力发挥审判职能,全面保障金融改革——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谈金融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年6月,第13-14页.
  [6]游春亮:《互联网金融新兴纠纷呈井喷之势》,《法制日报》,2015年4月30日第004版.
  [7]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6-107页.
  [8]虞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研究》,《金融中心建设》,2012年第4期.
  [9]董新义:《论金融纠纷的行业与诉讼联动调解》,《法律适用》2011年第5期.
  作者简介:
  张晓东,男,中央财经大学,研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际法专业。
  通讯作者:
  张晓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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