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域下欧亚经济联盟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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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亚经济联盟是以俄罗斯为主导,俄白哈三国关税同盟为核心的区域一体化国际组织。二者虽有差异,但并行不悖。海关作为一国经济国门,在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国际贸易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市场涌现出大量假冒、盗版商品,对国际秩序产生了冲击。加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合作,顺应了国际趋势,有利于促进贸易便利化,减少知识产权壁垒,符合双方利益。 关键词:丝绸之路经济带 欧亚经济联盟 海关 知识产权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上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是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在进出境环节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执法措施。[1]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冲击,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发展迅猛,与此同时,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呈上升趋势。[2]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阻碍了技术创新。 丝绸之路经济带是中国走出去的重要战略部署,该战略的提出,得到了沿线各国的肯定和支持,许多国家表示愿意积极参与具体项目的合作。[3]欧亚经济联盟是俄罗斯主导的后苏联空间一体化进程的具体成果。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共同体,而且具有重要的地缘政治意义。[4]它的成立经历了漫长和曲折的发展过程,最终在各方努力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了实现二者的对接合作,双方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欧亚经济委员会关于启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伙伴协定的联合声明》,进一步明确了与欧亚经济联盟建立贸易便利化的制度性安排。同时,《声明》还强调未来双方将建立相关会晤机制及其他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二者对接合作的制度保障。[4]此外,欧亚经济委员会与中国代表也就建立中国-欧亚经济联盟自由贸易区相关事项开始谈判。 虽然中国与俄罗斯、欧亚经济委员会签署了两份《声明》,但二者在海关知识产权对接合作上还是一片空白。由于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即将颁布实施,对基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进行对接合作的研究价值已较小,本文将对欧亚经济联盟的核心—俄、白、哈三国的海关法典进行研究,并与我国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拟对双方的合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一、“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知识产权合作的必要性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战略合作的需要 “一带一路”战略与欧亚经济联盟合作,具有巨大的货物贸易意义。丝绸之路经济带涵盖的区域无论在人口、资源上都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此外,在区域内,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建立了良好的贸易合作关系,贸易交流潜力巨大。 无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还是欧亚经济联盟都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并且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有着重要的经济合作关系。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合作将会产生巨大的贸易效益。而面临双方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货物交易量,为防止假冒、盗版商品的涌入扰乱海关秩序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海关秩序的良性发展和贸易便利化,建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将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和现实需要。 (二)填补中国与中亚各国海关知识产权合作与执法的空白 中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已于2010年11月23日签署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双方旨在进一步深化规范通关监管秩序的合作,实施便捷通关措施,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开展海关估价合作,促进双边贸易便利化。虽然中俄双方在《备忘录》下进行了有效合作,然而,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以及中亚其他各国尚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协助机制。[5]因此,加强中国与中亚各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不仅有利于填补相关领域空白,也能有效打击国际假冒和盗版,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同时,就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的陆上贸易而言,目前几乎没有中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的统计数据。[5]因此,加大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对接合作,建立健全海关知识产权合作与执法协助机制势在必行。 (三)应对发达国家海关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挑战 进入后TRIPs时代以来,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从立法层面开始转移至边境执法层面。本文将以世界海关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及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三者为例,用以阐述应对发达国家海关知识产权强保护挑战的必要性。 1、世界海关组织《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临时标准》(SECURE)。2007年,世界海关组织与菲利普公司等企业伙伴商讨后发起《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临时标准》,即SECURE项目。 但是在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后,SECURE最终被搁置。虽然发达国家在世界海关组织推行SECURE的计划失败,但这并不代表其推动超TRIPs的战略步伐会停滞,相反,发达国家仍不遗余力的在各个场合及领域推行其超TRIPs战略。 2、万国邮政联盟《通过邮政方式发送假冒盗版物品的40议》。该决议是发达国家推行其超TRIPs战略的又一典型案例,几乎与推行SECURE标准同時进行。虽然中国等国代表对《40号决议》表示了反对。然而,《40号决议》最终仍被表决通过,95国赞成,22国反对,20国弃权。[6]由此可以看出,虽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推行的《40号决议》表示了异议,但对于发达国家主导下的万国邮政联盟,发展中国家仍显劣势。 为了平衡利益,修改后的《40号决议》虽有所改善,但仍要求各成员国在邮政方面加强海关监管,防止假冒、盗版商品的流通。[7]可以看出,《40号决议》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互妥协的产物,凸显了双方的矛盾和利益。 3、《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在世界海关组织和万国邮政联盟的挫折并没有阻止发达国家推行超TRIPs协定的步伐,为了避开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内部开始秘密商讨新的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实施的协议——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反假冒贸易协定,是发达国家强强联合的产物。[8]虽然由于2012年欧盟大规模反对ACTA的游行示威活动使得其未能在欧盟内得到批准,失去了欧盟这一大经济体的支持,ACTA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变得步履维艰,但是发达国家仍然没有停止它们推行超TRIPs协定的步伐。 由上可知,进入后TRIPS时代以来,发达国家从未停止过其推行超TRIPS协定的步伐,虽然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抵制,其计划也曾遭到严重挫折,但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已经逐渐进入国际强保护阶段,面对发达国家的挑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应该积极应对,转变国际角色,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参与者转变为规则的创造者。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合作正是一次良好的机遇,二者的强强联合必定会产生新的火花,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产生重大影响。   二、俄白哈海关法典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我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
  由于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颁布在即,基于《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进行对接合作研究意义不大,同时,俄、白、哈作为欧亚经济联盟的核心成员,对其海关法典与我国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具有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俄、白、哈三国的海关法典分析得出,其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相关规则存在着实体、程序和法律责任方面的差异。 (一)实体性规则的差异 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在实体内容的规定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未对权利客体、执法环节等实体性内容进行规定,仅能从其法规中推测出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海关管理机关。与其不同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实施主体、权利客体和执法环节有明确规定。如《条例》第2条规定保护客体为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9]而《实施办法》更进一步规定权利保护客体包括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10]《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明确指明海关保护环节包括进口与出口环节。[11]而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海关为边境执法主体。[12] 由此可以看出,相较于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对实体内容的规定,我国对相关内容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减轻了权利人、申报人的负担,节省了不必要的法律程序,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 (二)程序性规则的差异 1、货物中止放行规定不同。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规定海关管理机关依职权对侵权嫌疑货物中止放行。如《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397条规定:“当海关发现与权利持有者描述不符的货物时,该货物应被中止放行10个工作日。根据权利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中止货物放行的期限可额外延长10个工作日......”《白俄罗斯共和国海关法典》第91条更是直接规定了“在清关程序中,海关有权根据本章规定中止货物放行”。《哈萨克斯塔共和国海关法典》也规定“若在清关过程中,海关发现任何假冒商品的信息,该商品都应中止放行”。
  与俄、白、哈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了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保护方式。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可以依申请要求海关对嫌疑侵权货物进行扣留,同时,海关也可依职权主动对嫌疑货物进行查扣。[13] 2、担保制度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在货物中止放行期限内,知识权权利人应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收货人、发货人的损失以及支付海关扣留货物的相关费用。而俄白哈三国因未有依申请中止放行的相关规定,因此未规定货物中止放行的担保制度,仅要求在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中附有申请人赔偿损失的保证协议。并且《实施办法》对担保费用的支付按货物价值进一步细化了规定。如《实施办法》第23条就规定依照货物价值分类缴纳担保费。[14]
  虽然我国规定的权利人在货物中止放行期限内需提供担保的制度,有利于保障收货人、发货人的损失,同时也遏制了权利人随意申请货物中止放行的行为,但这无疑增加了权利人申请货物中止放行的风险与负担,不利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国际假冒、盗版行为也将产生不利影响。而俄、白、哈虽没有相关担保制度,但申请人赔偿损失保证协议既有利于保障收、发货人的权益,也不会给申请人增加过重负担。
  3、财产保全制度不同。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15]而俄白哈三国未明确规定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只规定“货物放行不应阻碍权利人向其他有权国家机关申请保护知识产权。”或“海关根据本章采取的措施不应妨碍合法所有人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保护其权利。”
  (三)法律责任规定的差异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法律责任及货物处理做了明确规定。《条例》第4章第27条至第31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后果及货物处理途径。如第27条就规定海关可对侵权货物依法进行拍卖或销毁。 [16]同时,第30条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实施责任。 [17]而俄、白、哈的海关法典未对相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只对赔偿情形进行了简单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和严格的规定,这起到了很明确的警示作用,而俄、白、哈三国却无相关内容的规定,无疑对相关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界定,不利于海关廉洁执法,同时也不利于预防海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根据以上对俄白哈三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更具完整性,不仅在知识产权备案、货物中止放行等程序性规定上更加详细具体,同时也对执法主体、保护客体、海关保护环节、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些规定仍然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带来弊端。首先,我国边境执法措施的申请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较为严格,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之外,还要在申请书中提供涉嫌侵权货物的名称规格、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以及该批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信息,若涉嫌侵犯已备案的权利,申请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海关备案号”。其次,我国将大量需要调查的信息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极大得提高了申请获得批准的难度。于此相对的是主管机关依职权启动执法措施的程序中,主管机关在扣押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侵权事实的调查认定即可。以上弊端,我国在与欧亚经济联盟进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接合作中都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避免,提高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三、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知识产权合作构想 本文认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在海关知识产权对接合作时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首先,二者的合作要符合国际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不能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同时要考虑不能低于《TRIPs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最低保护要求。[18]二是要保持两大平衡。一是维持权利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平衡,包括进出口商的利益、公共健康、创新、教育、技术发展等;二是坚持海关执法的有效性与快捷性之间的平衡。[19]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不能一味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牺牲他人甚至公共利益。三是要符合“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自身的发展状况,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水平的海关执法。根据以上原则,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 1、明确实施主体和客体保护范围。首先,明确海关执法主体地位。通过上文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俄、白、哈三国的海关法典未有明确规定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主体,仅能从条文规定的内容推导出其执法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申报人和申请人的负担,降低了执法效率。其次,明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客体。TRIPS协定第51条规定各成员国必须保护的客体包括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ACTA客体保护范围与TRIPS协定基本一致。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未明确规定,我国对海关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保护范围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扩大至专利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和世界博览会标志。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仅俄罗斯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但其他成员国正积极准备入世,为长远发展,商标、著作权及相邻权甚至专利权应被涵盖在内。 2、明确对知识产权的过境保护。根据TRIPs协议第51条的规定,只强制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适用于进口环节;通过上文对俄、白、哈三国海关法典的比较分析,并未有对执法环节的相关规定,而我国的执法措施不仅适用于进口,在出口环节打击假冒盗版产品也是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重点。 然而,考虑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另一端连接着欧盟,许多商品将途经欧亚经济联盟最终进入欧盟领域;同时,面临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强保护趋势,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知识产权对接合作时,海关执法应涵盖过境货物。因此,应依据实际情况,对过境货物的含义、如何保障过境自由、何种过境自由应受到双方保护都应作具体规定。 3、简化启动程序,降低对申请的审查标准。根据两大平衡原则,既不能一 味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忽视他人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不能因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忽视私权的保护。我国将大量需要调查的信息作为申请的必要条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极大的增加了申请人申请权利保护的难度,使得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望而却步,这也增加了海关的负担,不利于提高海关执法效率,进而影响海关通关秩序及货物的通关效率。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时,应坚持海关依职权和依申请两种保护模式,减少申请人对难以取证的信息的提交,简化申请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参考文献: [1]孙叔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2. [2]余敏友,廖丽,褚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J].法学评论,2010(1):20-28. [3]秦放鸣,冀晓刚.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研究[J].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5(4):34-40. [4]李永全. 和而不同:丝绸之路经济带 与欧亚经济联盟[J].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2015(4):1-6. [5]张乃根.试探“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J].海关与经贸研究,2015(5):1-9. [6]UN postalagency being roped in to enforce IPR agenda, ThirdWorldNetwork, http: //www. twnside. org. sg/title2/intellectu-al_property/info. service/2008/twn. ipr. info. 080801. Htm. [7]See Resolution C 37/2008, 24th Congress, UniversalPostalUnion, CONGR? S-Doc 40. 1, 2008. http: //www. state. gov/documents/organization/116782. pd.f [8]郭允英.《反假冒贸易协定》初探[D].苏州大学.2014:6. [9]《中華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37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第1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条第2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2条、第13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3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3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30条. [18]朱旭云.我国知识产权不公平贸易调查制度之构建[J].知识产权,2015(3):70-74. [19]余敏友,廖丽,褚童.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J].法学评论,2010(1):20-28.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Lin Xiang (Law schoo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Abstract:Silk Road Economic Bel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The Belt and Road" strategy.Eurasian Economic Union is dominated by Russia,and is also a regional integrat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which Russia,Kazakhstan and Belarus’s customs union is the core member.The two have differences, but run parallel.Customs as a country's economy gat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domestic market,and promoting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there are a lot of counterfeit and pirated good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nd the impact o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Strengthen the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and the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nform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nd,conducive to promote trade facilitation and reduce barriers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is is in the interest of both parties. Key words: Silk Road Economic Belt Eurasian Economic Union Custom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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