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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41号部长令《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作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切实肩负起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推动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