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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及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等问题,共有物分管契约是否具有对外效力是台湾地区近年来财产法上最富争议的论题。台湾当局虽有相关判例、“大法官解释”,甚至于2009年增订“民法”826之一,欲对问题进行妥善处理,但却不断遭受学界的质疑。而解决该问题的核心是要在提高共有物使用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以及协调台湾地区现有财产法体系间求得平衡。虑及台湾地区法学界对共有物分管契约效力问题的探讨可以为祖国大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法学方法论的完善提供颇多经验与借鉴,因此值得我们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