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是否侵权?

来源 :世界机电经贸信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zawxsecd8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
  
  日本的HOYA与豪雅
  
  1944年8月23日,“ホ一ャ株式会社”在日本国登记成立,该厂商名称的日文汉字为“保谷株式会社”。2002年11月1日,“ホ一ャ株式会社”变更名称为“HOYA株式会社”,注册资金超过62亿日元。HOYA株式会社的宣传材料宣称,该公司是全球性集团公司,在日本、中国、美国等世界28个国家及地区建立了7个生产基地及90个分支机构。
  1990年9月10日和1997年6月7日,当时的保谷株式会社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HOYA”英文字母商标和“豪雅”中文文字商标,两者有效期分别至2010年9月9日和2007年6月6日。两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眼镜、镜片、眼镜架、眼镜盒等。
  豪雅(广州)公司系HOYA株式会社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开发总公司于1995年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998年4月,豪雅(广州)公司授权无锡维琼公司“在江苏地区代理销售豪雅公司之镜片产品,并提供相应服务”。1999年5月1日,无锡维琼公司授权“江苏省南京市卫岗眼镜配戴中心”为豪雅镜片的经销商。
  
  半路杀出的南京豪雅
  
  自1999年以来,南京豪雅公司一直以“南京市卫岗眼镜配戴中心”名义与无锡维琼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003年,南京豪雅公司获得《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成为该年度当地特约加盟公司。2003年6月26日,南京豪雅正式登记为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眼镜分公司,经营范围为眼镜及相关产品等,并在营业招牌、店面装饰中,突出使用了“豪雅眼镜”、“HAOYA”字样。
  2003年5月27日,豪雅(广州)公司委托律师向南京豪雅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003年12月8日,南京豪雅公司致函豪雅中国地区销售总经理小仓国俊和豪雅(广州)公司,希望在2004年及以后的时间内能够继续获得HOYA加盟公司资质的授权。
  
  跨国诉讼
  
  2003年11月20日,日本HOYA株式会社、豪雅(广州)公司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南京豪雅光电有限公司。
  
  【一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初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南京豪雅公司在其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中突出标注南京”豪雅”公司在其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中突出标注”豪雅眼镜”和”HAOYA”,侵犯了两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法院裁决:被告南京豪雅公司立即停止非规范使用眼镜分公司营业招牌的商标侵权行为,不得突出使用”豪雅”和”HAOYA”字样;南京豪雅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但是,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号,不构成对HOYA株式会社和豪雅(广州)公司豪雅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的侵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
  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南京豪雅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豪雅”字样,并不是在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也不是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行为不在我国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不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至于原告提出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和被告的企业名称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既要看其后果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也要看被告实施该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豪雅”商标在被告登记成立时已在中国知名,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利用“豪雅”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假冒豪雅产品并造成实际混淆的事实,所以不能由目前消费者对南京豪雅公司与“豪雅”或“HOYA“商标之间存在联想的可能,推断5年前被告将”豪雅“登记为企业字号,有攀附和利用“豪雅”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商品的主观故意。
  一审法院还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两份“授权书”、交易记录以及“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企业成立后,即以卫岗眼镜佩戴中心名义取得原告镜片产品江苏总代理无锡维琼公司的授权,并实际从事豪雅镜片的销售。2003年又从无锡维琼公司正式以南京豪雅公司名义取得HOYA加盟店资质证明。豪雅(广州)公司认为被告通过非正当途径取得加盟资质证明,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应当对该加盟资质证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原告称加盟证明并没有允许被告使用其“豪雅”注册商标,但这一抗辩不能对抗被告合法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权利。
  此外,被告系眼镜及相关产品的零售企业,并不从事眼镜的生产制造,其所销售的“豪雅”镜片也来源于原告的特约经销商无锡维琼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了假冒的“豪雅”镜片,所以这种可能存在的联想对消费者和原告的利益均不会造成损害。
  
  到底哪里被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一种人身权,仅使用于标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其使用的范围有严格的规定。本案南京”豪雅”公司作为”HOYA”加盟店,可以对其合法销售的”HOYA”镜片进行指示性宣传,但该宣传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侵害”HOYA”和”豪雅”注册商标权人的商业利益。但被告在营业招牌中突出标注与注册商标”HOYA”和”豪雅”相同或近似的“豪雅眼镜”和”HAOYA”字样,扩大了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范围,客观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将被告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与两原告联系起来,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至于因侵权行为所受经济损失,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是根据南京豪雅公司眼镜分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豪雅商标的声誉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因素酌定裁决的。
  
  【二审】
  
  一审宣判后,日本豪雅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了上诉,要求确认”HOYA”和”豪雅”商标为驰名商标;确认被上诉人在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中使用豪雅二字,已构成对”HOYA”和”豪雅”商标和上诉人豪雅集团公司的商号侵权;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和店牌名称,删除”豪雅”二字;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两上诉人经济和商誉损失100万元。
  2004年8月26日,江苏省高院审理了此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双方针对认定驰名商标是否必要、是否构成对商标和商号的侵权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改判。二审法院指出,南京豪雅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当知道中英文“豪雅”牌产品的存在,但却在1999年登记成立南京豪雅公司,并在2003年6月26日,在其设立的眼镜分公司的营业招牌、店面装饰中,使用“豪雅眼镜”等字样。因此,南京豪雅主观上存在混淆的故意,客观上也容易造成混淆的后果,这种行为构成了对中英文“豪雅”商标的侵害,应当认定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专用权。
  
  【终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1993年3月1日的《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江苏省高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二、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豪雅”字号的企业名称,以及在营业招牌中使用“豪雅”和“HOYA”字样的侵权的行为;三、南京豪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HOYA株式会社、广州豪雅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四、驳回HOYA株式会社、广州豪雅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稿件来源:商务部网站)
其他文献
本文首先推导了浮动利率债券的利差久期、利率久期、利差凸性和利率凸性的封闭式计算公式,适用于任意结算日。随后对久期的敏感性研究发现,浮动利率债券的利差久期总体上大于
本文基于新凯恩斯型动态模型的状态空间模型对潜在产出进行估计,并利用估计结果计算出政府财政预算中的结构性成分和周期性成分。通过对周期性预算余额和结构性预算余额的分
一、印度概况    印度共和国位于南亚次大陆,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7位。印度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以1999~2000财政年度为例)分别为:第一产业占29%,第二产业占24%,第三产业占47%。印度六大基础工业产业为石油、石化、煤炭、电力、水泥和钢铁。工业主要包括制造业、电力、矿业、纺织、食品、精密仪器、汽车制造、软件制造、航空和空间等行业。目前在天体物理、空间技术、分子生物、电
我们处在一个变革和调整的时代,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已经发生并正在发生着全面而深刻的变化.变化的环境向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正在催生新的希望,孕育新的未来.在
工程机械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程机械产品更是被广泛应用于水利、电力、冶金、矿山、
一、全国进口关税调整情况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口关税从2005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关税总水平(指最惠国税率。下同)由2004年的10.4%降到2005年的9.9%,降税幅度为4.8%
近一段时期,有关我国人民币汇率问题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似有一浪高过一浪的势头,但是人民币汇率调与不调始终像个谜团.世界上哪个国家经济发展了,其货币有所升值就等于在
2011年国家审计署部署对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全面审计,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三大类。我个人对地
欧盟于2003年2月公布了的RoHS 指令,该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八大类新的电子电气设备(除RoHS 指令附件所列的豁免条款)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
从2012年开始,我国工具行业,在经历了连续十年的高速发展之后,销售形势急转直下,进入了一个多年未见的市场低迷状态.广大业内人士普遍有这样的疑问,这种低迷状态是宏观调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