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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对铜陵市检察院及所辖的三区一县三年来的公诉工作调研,与公安、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厘清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角色、功能、效果等问题,在实证的基础上归纳经验、提出建议,期望建立公诉执法环节中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把化解矛盾贯穿于公诉工作的始终,使公诉工作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系统工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关键词 公诉 化解 社会矛盾 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公诉工作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上,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向全面优化服务大局的效果价值延伸,充分彰显公诉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司法保障和促进作用 。
一、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
公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公正提出建议、化解矛盾。只有依法公正的检察工作,才能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良好的检察机关形象也可以减少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阻力,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在坚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制,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不仅负有控诉犯罪的职能,而且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和不同情况的犯罪人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
(三)注重效果原则。
公诉工作中要注重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任务不仅是指控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且要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在一般性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由严惩犯罪人向补偿经济损失过度,及时跟进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的发生成为当下主要任务,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诉求。
二、公诉工作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路径
(一)及时有力的公诉是化解社会矛盾基石。
由于犯罪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公诉部门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打击犯罪。例如铜官山区院去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143人中有124人被提起公诉,占到总数的86.7%。可见,控诉犯罪职能是整个工作的基石,其及时有效的实现,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的对立情绪,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例如铜陵县2009年发生的“九八”特大沉船事件,铜陵县公诉科收案后,办案人员对20多户死者家属逐户说法理讲情理,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法律严惩是案件核心,也是家属最关注的。公诉人员在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证实总承包商有犯罪事实,通过细致的法律工作,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总承包商为犯罪嫌疑人后,总承包商不仅主动认罪伏法,而且变卖家产,用所得的160万元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确保被害人合理利益得到及时的赔偿,稳定了死者家属情绪。可以说公诉本身就是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是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二)不起诉是化解矛盾的积极手段。
1、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矛盾。铜官山区院近三年来相对不起诉案件共19件,2007年2件2人,2008年8件8人,2009年4件5人,占总数的19.4%和13.3%。整体上看,不诉案件有上升的趋势,案件主要是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其中交通肇事罪占相对不起诉案件的36.8%。由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减少诉累,提高检察环节司法效率。但不是任何案件都能适用不起诉的,例如郊区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以下三类案件是一定要起诉的: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是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这是由于这三类案件性质较为恶劣。公诉机关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详细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消除被害人的无端怀疑,打开其心结,避免矛盾激化,修复了破坏的社会关系,做到案结事了。
2、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有其独特的效用。铜陵地区将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狮子山区院公诉,年均未成年人案件30件左右,最多一年有42件。本着教育性和非惩罚性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进行矫正,更便宜其回归社会,公诉工作中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院2007年对1人附条件不起诉,2008年3人,2009年4件5人,总体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有增加的趋势。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让公安、被害人、嫌疑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坐在一起“公开听证”,阳光操作,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征求各个方面意见。辅以社区、妇联、法院、学校的共同关怀,检察院对不诉讼的未成年人及时回访,确保这类人没有重新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便利主义和刑罚经济思想,本质上说是一种附条件的“待诉权”,在便利当事人的同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量刑建议为化解矛盾提供行之有效的利器。
量刑建议已经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接受,而且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彻审判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嫌疑人一旦犯罪,最关心的是自己将要被判几年。如狮子山区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1人死亡,为了让自己得到从宽处理,嫌疑人主动赔偿超过铜陵地区标准,公诉机关考虑其不是无证驾驶,没有醉酒、逃逸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性质上只是普通交通肇事案件,而且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于是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1年左右较轻的刑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为了获得公诉机关从轻的量刑建议,主动赔偿、真心悔过,客观上使受害方心理得到慰藉、经济得到补偿,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对立,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量刑建议不仅减少了累诉、缠诉,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形成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
三、公诉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一)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
长期司法实践中,公诉与公安侦查之间分工有余,而合作不足,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近年来,公安、检察之间普遍实行了联系会议制度,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公安机关常常受到当事人或限时破案的压力,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公诉机关一般通过退查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补正,退查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提高检控犯罪质量。如果公诉机关对重大案件和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查;或者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促使侦查工作依指控要求取证和避免非法获取证据。
(二)公诉机关在大调解中的作用。
加强了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对接工作,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努力引导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由法院单一诉讼调解向检察院等多元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的转变,构建公诉机关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例如狮子山区检察院参与法院调解,与公安、被害人、嫌疑人坐在一起,与社区、妇联、法院、学校充分沟通、交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该区未成年人犯罪复发率低于5%。公诉机关加强对和解过程以及其合法性的监督,避免公安、法院滥用权力的可能,对当事人的申诉耐心说理,可以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执法的疑虑,从而形成了法院、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
四、完善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体系建构几点建议
(一)建立证据固定制度。
公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取得的口供,往往存在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证人证言中的证人基本上认为能作证就是已经很配合了,极少愿意出庭。出庭后,证人的安全、经济损失的补偿,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诉机关能否参与到现场勘查中,指导侦查机关取证。对关键性的证人证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证据固定下来。避免由于没有及时固定证据的原因,而导致证据不足不能定案,将证据取得的每一步做实、做好。
(二)公诉和解工作制度化。
在许多案件中,如果公诉人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则会激化矛盾。如果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刑事和解,达成不诉或者判处轻刑的建议,常常又让别人怀疑有私下交易。能否将不诉制度化,至少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可循,不要做无用功、冤枉功。对那些案件可以不诉,那些案件不适用不诉,加以明确规定,既能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又能避免“以钱买刑”的现象发生,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中,存在与法院对罪行的性质、刑罚轻重等认识不一致的现象,即使经验丰富的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案子也只有五成左右的建议能得到法庭的采纳,是否可以通过出台量刑规范或者通过对典型案例汇编和学术交流的形式加以纾解,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完善考核机制。
如果一个案件最终被判无罪,检察院量化考核中就要扣分。这必然导致公诉机关只对有把握被判有罪案件加以起诉,对不批捕、不起诉、建议撤案案件反复衡量,对一些尚有争议的案件不愿起诉,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由于证据等客观原因本身存在着风险性,被判无罪也是理所应当承担的风险成本。量化考核如同一把双刃剑,如何将不良因素减小到最低,是需要上下级院沟通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道防火墙。当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公权力滥用等问题被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公安侦查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公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常规监督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召开个别交换、会议交流、联合行文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实施整改措施,使公诉工作成为民众诉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消除大众的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作者:南京广播电视大学讲师,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诉讼法)
注释:
卢乐云.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实现之路.中国检察官, 2009,(04),17.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检察日报,2010年2月9日.
关键词 公诉 化解 社会矛盾 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
中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等三项重点工作中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建立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公诉工作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价值基础上,能够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向全面优化服务大局的效果价值延伸,充分彰显公诉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司法保障和促进作用 。
一、公诉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
公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时,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的统一,公正提出建议、化解矛盾。只有依法公正的检察工作,才能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良好的检察机关形象也可以减少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阻力,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宽严相济原则。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在坚持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认真落实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机制,对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依法适当从宽处理。 检察机关不仅负有控诉犯罪的职能,而且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对不同种类的犯罪和不同情况的犯罪人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标。
(三)注重效果原则。
公诉工作中要注重社会效果,检察机关任务不仅是指控犯罪、实施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且要妥善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诉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在一般性侵权案件中,当事人的心理由严惩犯罪人向补偿经济损失过度,及时跟进化解和防范社会矛盾的发生成为当下主要任务,以达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诉求。
二、公诉工作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路径
(一)及时有力的公诉是化解社会矛盾基石。
由于犯罪破坏了原有的社会关系,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公诉部门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打击犯罪。例如铜官山区院去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143人中有124人被提起公诉,占到总数的86.7%。可见,控诉犯罪职能是整个工作的基石,其及时有效的实现,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的对立情绪,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本身就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例如铜陵县2009年发生的“九八”特大沉船事件,铜陵县公诉科收案后,办案人员对20多户死者家属逐户说法理讲情理,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法律严惩是案件核心,也是家属最关注的。公诉人员在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证据证实总承包商有犯罪事实,通过细致的法律工作,建议公安机关追加总承包商为犯罪嫌疑人后,总承包商不仅主动认罪伏法,而且变卖家产,用所得的160万元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确保被害人合理利益得到及时的赔偿,稳定了死者家属情绪。可以说公诉本身就是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是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二)不起诉是化解矛盾的积极手段。
1、相对不起诉有利于化解矛盾。铜官山区院近三年来相对不起诉案件共19件,2007年2件2人,2008年8件8人,2009年4件5人,占总数的19.4%和13.3%。整体上看,不诉案件有上升的趋势,案件主要是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以及邻里、亲友纠纷发生的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其中交通肇事罪占相对不起诉案件的36.8%。由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减少诉累,提高检察环节司法效率。但不是任何案件都能适用不起诉的,例如郊区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对以下三类案件是一定要起诉的:酒后驾驶、肇事逃逸、无证驾驶是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这是由于这三类案件性质较为恶劣。公诉机关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时,详细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证据依据和法律依据,取得被害人的理解和支持,消除被害人的无端怀疑,打开其心结,避免矛盾激化,修复了破坏的社会关系,做到案结事了。
2、附条件不起诉在化解社会矛盾有其独特的效用。铜陵地区将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狮子山区院公诉,年均未成年人案件30件左右,最多一年有42件。本着教育性和非惩罚性理念,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格进行矫正,更便宜其回归社会,公诉工作中对罪行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院2007年对1人附条件不起诉,2008年3人,2009年4件5人,总体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有增加的趋势。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让公安、被害人、嫌疑人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坐在一起“公开听证”,阳光操作,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交流,征求各个方面意见。辅以社区、妇联、法院、学校的共同关怀,检察院对不诉讼的未成年人及时回访,确保这类人没有重新犯罪。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了便利主义和刑罚经济思想,本质上说是一种附条件的“待诉权”,在便利当事人的同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量刑建议为化解矛盾提供行之有效的利器。
量刑建议已经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接受,而且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彻审判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嫌疑人一旦犯罪,最关心的是自己将要被判几年。如狮子山区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嫌疑人造成1人死亡,为了让自己得到从宽处理,嫌疑人主动赔偿超过铜陵地区标准,公诉机关考虑其不是无证驾驶,没有醉酒、逃逸等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性质上只是普通交通肇事案件,而且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于是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1年左右较轻的刑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被告人为了获得公诉机关从轻的量刑建议,主动赔偿、真心悔过,客观上使受害方心理得到慰藉、经济得到补偿,化解了双方之间的对立,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量刑建议不仅减少了累诉、缠诉,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使当事人矛盾得到化解,形成司法机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三赢”局面。
三、公诉机关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一)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取证。
长期司法实践中,公诉与公安侦查之间分工有余,而合作不足,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近年来,公安、检察之间普遍实行了联系会议制度,解决了办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公安机关常常受到当事人或限时破案的压力,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的案件,公诉机关一般通过退查的方式要求侦查机关补正,退查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提高检控犯罪质量。如果公诉机关对重大案件和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介入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查;或者在案件提请批捕前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促使侦查工作依指控要求取证和避免非法获取证据。
(二)公诉机关在大调解中的作用。
加强了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对接工作,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努力引导当事人寻求最快捷、最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由法院单一诉讼调解向检察院等多元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的转变,构建公诉机关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例如狮子山区检察院参与法院调解,与公安、被害人、嫌疑人坐在一起,与社区、妇联、法院、学校充分沟通、交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使该区未成年人犯罪复发率低于5%。公诉机关加强对和解过程以及其合法性的监督,避免公安、法院滥用权力的可能,对当事人的申诉耐心说理,可以化解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执法的疑虑,从而形成了法院、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合力。
四、完善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体系建构几点建议
(一)建立证据固定制度。
公诉过程中,侦查机关取得的口供,往往存在不稳定性,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证人证言中的证人基本上认为能作证就是已经很配合了,极少愿意出庭。出庭后,证人的安全、经济损失的补偿,没有明文规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诉机关能否参与到现场勘查中,指导侦查机关取证。对关键性的证人证言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使证据固定下来。避免由于没有及时固定证据的原因,而导致证据不足不能定案,将证据取得的每一步做实、做好。
(二)公诉和解工作制度化。
在许多案件中,如果公诉人不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则会激化矛盾。如果检察官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刑事和解,达成不诉或者判处轻刑的建议,常常又让别人怀疑有私下交易。能否将不诉制度化,至少内部有明确的规章可循,不要做无用功、冤枉功。对那些案件可以不诉,那些案件不适用不诉,加以明确规定,既能消除当事人的怀疑,又能避免“以钱买刑”的现象发生,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公诉人在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中,存在与法院对罪行的性质、刑罚轻重等认识不一致的现象,即使经验丰富的公诉人量刑建议的案子也只有五成左右的建议能得到法庭的采纳,是否可以通过出台量刑规范或者通过对典型案例汇编和学术交流的形式加以纾解,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三)完善考核机制。
如果一个案件最终被判无罪,检察院量化考核中就要扣分。这必然导致公诉机关只对有把握被判有罪案件加以起诉,对不批捕、不起诉、建议撤案案件反复衡量,对一些尚有争议的案件不愿起诉,可能会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由于证据等客观原因本身存在着风险性,被判无罪也是理所应当承担的风险成本。量化考核如同一把双刃剑,如何将不良因素减小到最低,是需要上下级院沟通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加大监督力度。
法律监督职责是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保障。监督职能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一道防火墙。当下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公权力滥用等问题被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公安侦查中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公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常规监督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召开个别交换、会议交流、联合行文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实施整改措施,使公诉工作成为民众诉求的重要渠道之一,消除大众的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作者:南京广播电视大学讲师,诉讼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诉讼法)
注释:
卢乐云.公诉工作科学发展实现之路.中国检察官, 2009,(04),17.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检察日报,20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