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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案情。被诉人刘某于1992年10月进申诉人金湖县某单位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从事工程设计、质检等技术工作。1998年9月经他人举报,被诉人将申诉人技术资料及图纸等有关资料带入某企业,正帮助安装调试设备,获得非法收入十万元整。申诉人得知后,随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经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察,认定被诉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主观动机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