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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公交车辆要求、公共汽车驾驶员和乘客行为规范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还明确天津市公共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市交通运输委,并授权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