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缺位与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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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属性要求会带来一定程度上法的适应性差的影响,从而造成“法的缺位”。反映在现代金融业上将在法律监督和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要求之间产生不适应的“法的相对缺位”情况,不能很好发挥法的作用,同样也实现不了法律最优理念。金融监管应该发挥其自身适应性,根据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积极建立合理监管模式,防范因法的缺位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积极建设集中高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成为解决法的缺位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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