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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11月25日,齐某之夫谢某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某市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交纳了50元保险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为谢某出具了保险费预收收据。同年12月3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正本并与保险费收据一并送给了齐某。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谢某,保险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