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来源 :金融经济·学术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m30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动产抵押制度特征在于维持占有抵押物不变,基于他人财产创建相应体制。该过程中仅有保持抵押权一方、抵押人以及第三方应有利益,体现良好的平衡性,方能有效的完成创立科学管理制度的终极目标。在我国,有关动产抵押制度采用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公示管理模式,由于登记公示体现了自愿性特征,且应用登记方式相对有限,因此无法有效的应对上述三方存在的利益冲突。为此本文就如何创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对全面促进公示模式的更新优化,基于登记生效主义创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辅助采用权利标示,进而规范动产抵押公示系统,良好的应对冲突问题,确保三方利益的全面平衡,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动产抵押;利益平衡;机制
  1.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现状
  我国对于动产抵押权公示主要牵涉到抵押权方、抵押人以及第三方互相利益平衡的问题。由于动产抵押权为一种物权,其呈现出的排他性以及绝对性特征导致物权需要通过适度的手段做好公示处理。我国动产物权采用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以及交付,对于动产抵押则规定为不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而动产抵押设定了固定占有抵押物,也就是说抵押权方支配以及占有的动产价值互相割裂开来,不能利用占有达到表征权利的目标,当动产抵押权欠缺有效的公示手段时,第三方由于对抵押方的信赖而对抵押物进行受让。而抵押权方则无法通过追及权同受让人展开对抗,因此与抵押担保根本目标相违背。再者,设计抵押权公示方式不科学,令三方利益冲突得不到根本的解决,影响了动产抵押原本作用的发挥。
  在我国,担保法明确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模式进行公示,在意思主义或是形式主义的作用影响下,形成登记对抗以及生效主义两类方法。担保法四十一条以及四十二条明确,抵押航空器或是车辆的,应在运输部门登记抵押物,合同在登记日期生效,而抵押企业仪器设施或是他类动产的,应在财产所属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而第四十三条明确,抵押普通动产的,可自愿办理登记手续,不应对抗第三方,具体的登记单位应为抵押房所属公证部门。
  由此可见,担保法没有遵循将债权以及物权清楚划分的原则,而是将抵押合同等同为抵押权的生效。我国物权法则对以上内容作出修正,并将动产抵押具体的公示方法做了进一步的统一。在物权法之中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抵押造船以及航空器的,其抵押权在合同生效的时刻设定,没进行登记则不应对第三人进行对抗。也就是说物权法将特殊动产等同于普通动产,与登记对抗主义相契合,即仅有登记方能与第三方进行对抗,而没登记的抵押方同第三方核心利益并不均衡。
  我国担保法四十九条明确,动产抵押阶段中,抵押房转让办理登记的,应知会抵押权利方并令受让方明确转让物品具体的抵押状况,如果抵押方没进行通知,则转让无效。该类规定方式明显没有承认抵押权具备的追及力,同时没有肯定占有动产的公信力。也就是说将抵押方处分利益以及第三方享有的受让利益置之门外。
  另外,司法解释六十七条明确,抵押权在存续的阶段中,抵押方转让物质没知会抵押权方,或受让人并不知晓,倘若已经完成了登记,那么抵押权方还是拥有抵押权;而受让方如果获得抵押物,则可替代债务方还债务,即消除抵押权。而受让方偿还完债务则可对抵押方展开追偿。倘若没对抵押物办理登记手续,则不应与受让人进行对抗,也就是说使抵押权方面临了损失,抵押方需要履行赔偿权责。司法解释对该项立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抵押权具备的追及力以及占有动产公信力,也就是说对于抵押方转让物质不应做出限定。在抵押物质进行流转的阶段中,三方利益较为平衡。相对来讲保护受让方的利益更低,采用的救济方法较为单一。另外,为债务方承担债务的做法将抵押物本身的负担去除,这样一来对第三方并不公平。这是由于其在追偿债务过程中毫无保障可言。而在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再次对抵押物随意转让进行了明确,同时给出了更为严苛的限定。也就是转让抵押物要抵押权一方批准同意。物权法还在一百九十一条明确,抵押过程中,抵押方获取权利人认可进行财产转移的,要将得到的款项提前用于偿还债务、也可进行提存。如果所得款项高于债权额度,则要归还抵押方,倘若不足,债务人则要进行偿还。另外还规定,在抵押过程中,抵押方没有获得权利人认可,不应转让财产,而受让方代替偿还债务抵消抵押权利的可排除在外。针对上述规定,我们应明确,实际上两者包含矛盾性。对抵押方随意转让进行限定,实际上是对权利人享有的追及力进行否定,却对第三方享有的涤除权利进行了明确,同时赋予了权利人应有的追及力。这样一来使得规定内容更加矛盾复杂,无法使三方权利合理平衡。
  2.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存在的缺陷
  2.1 登记对抗主义存在不科学性
  由于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使抵押权利人享有的利益受损,基于设置抵押权利并没有将抵押物质的所有权进行变更,因而,权利人不能借助占有行为对具有的权利进行公示,因此要有效更新以往动产物权所有公示管理制度,创建形成特有的公示管理方法。由于我国物权法明确,动产抵押权的形成需要利用登记对抗主义,事实上并没创建形成具备普遍意义的动产抵押管理公示机制。采用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思想主要为,形成抵押权同合同内容的生效同步产生,在当事人意向达成一致时,便利用书面形式形成了抵押权,也就是说是否履行登记的环节不会对形成抵押权产生作用,仅仅会形成抵御第三方的不良效果。基于没有对登记手续进行强制规定,因此倘若当事人不办理登记,那么仅仅形成了单一的、存在于抵押权利人以及抵押方间的物权。该物权体现了公示性的特点,倘若不进行公示便无法涉及到物权具备的外在属性,也就是具备的优先特点以及追及性与排他性。对于抵押权优先受偿来讲,如果不履行抵押权利人登记的手续便无法与抵押方债权进行对抗。针对抵押权具备的追及性来讲,不履行登记便无法与抵押物受让人进行对抗。另外针对担保物权同步存在的作用与效力来讲,不进行登记很明显便丧失了优先性。总体来讲,基于登记对抗模式,不记录抵押权利人具体的利益,便丧失了利益平衡性,无法确保抵押权利人方应有的利益,也无法实现最根本的动产抵押机制建设目标,例如符合工农商融资的根本需要。   2.2 欠缺有效登记方式使得第三方利益受损
  对动产来讲,由通常的交易习惯入手,较多国家的法律规范均明确了所有权在交付动产开始进行转移,而并不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依据。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了动产抵押要以登记进行公示的制度,会令动产交易以及抵押在应用公示方法上形成矛盾与冲突。在该类冲突影响下,倘若抵押物进行转让,那么动产抵押权进行公示的作用以及享有动产公信力便会形成对抗作用。为此,针对抵押权利人以及受让方,应更深入细致的考量到底优先对谁享有的利益进行保护方能彰显公平性。
  我国在担保法以及物权法之中,仅明确了动产抵押权具体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却没能进一步规范抵押动产采用什么步骤方法进行登记。倘若单纯的登记动产设置的抵押状况,形成登记账簿,没能有效的应用权利标示手段,明确动产抵押权的真正意义,则第三方便不能由外观层面真正明确动产抵押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由登记令动产抵押权利人享有的追及力与抵押物受让方存在的对抗体现了不平衡性。再者,不论登记生效或是登记对抗,均无法通过第三方完成抵押登记簿的调阅查看。由此不难看出,仅仅明确了登记,却不要求登记所采用的方法仍旧不能突破抵押权利人同第三方之间形成的利益冲突。
  2.3 抵押动产范畴较宽影响第三方利益
  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在较多条款之中明确了抵押动产的范围,从中不难看出,我国规定的抵押动产范畴相对较宽,通常包含三个类别。首先是交通运输行业工具,涵盖在建工具,还有一项为生产建设仪器设施、应用原材料、生产半成品以及成品等。还有一类为其他不同类别的动产。针对第三类动产,具体包含什么种类,则涉及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学者认定,可赋予抵押权利人以及抵押方具体的选择权,提供的抵押动产种类无需再法律条款中另行规定,这样一来对当事人具体的主观意愿以及意思自治形成了有效保护。然而基于动产抵押权公示登记以及动产所有权公示占有在相同动产中同步存在,因此势必会形成转让抵押物质之后,抵押权利人享有的追及力同受让方具备的所有权产生对抗。应对这一对抗现象有效的方法则为对动产进行抵押标示。然而并非各项动产均可进行烙印的标定或是对其进行刻记。例如,物权法一百八十条明确的一些原材料、生产半成品以及成品并不满足标记的条件。因此应针对可进行抵押的动产具体范畴进行明确清晰的规定。如果不进行限定、亦不进行标示,势必会存在抵押权利人同第三方形成矛盾以及利益冲突问题。
  3.优化动产抵押制度,引入利益平衡机制
  3.1 明确登记生效思想,优化登记管理方式,合理规范抵押动产范畴
  为消除利益冲突,杜绝矛盾问题,首先应树立登记生效思想,规范抵押动产范畴,以应对登记公示以及动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问题。要想创建合理科学的利益平衡机制,应创建健全的动产抵押管理公示制度。要想激发公示体系的核心作用,则应明确登记生效、实施合理的登记管理手段。
  首先,在规范动产抵押权的过程中引入登记生效思想,将登记看做是抵押权力生效的首要强制条件,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权则无法发挥应有的效力。在该模式下创建形成了一类普遍公示管理体制,可更有效的完成抵押担保核心目标。另外,应进一步优化动产抵押管理登记手段,令第三方能够更加清晰明确的掌握动产抵押权面临的负担。该过程中可适度的借鉴国外运行熟练的动产抵押管理公示体制,借鉴成功经验,采用有效的刻记以及标签登记手段。进行登记的过程中,管理部门应对抵押物进行标记,也可联合抵押两方的当事者一同完成。如果未履行上述环节,则应判定为没进行登记。再者,可对抵押物质的范畴进行进一步限定,动产抵押管理体制的科学合理性体现在,可满足工商行业与农业发展对于融资的紧迫需要。基于此,应对动产抵押标的范畴进行清晰限定,即规定为农业与工商业动产,并排除个人消费动产在范畴之外。
  由于动产抵押具体目标为令企业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方可持久的保持应用动产的内在价值,因此针对一些具备明显流动性或是非企业以及非农业经营方始终应用的动产,可剔除出抵押标的规定范畴。这样一来可清晰的规定出动产可抵押的范畴,该方式既符合经济发展融资的具体需求,同时对一些特定动产履行专项管理登记极为有利。为此,我们认为,我国动产抵押具体的标的范畴应作出以下限定。首先飞机以及车船可作为特殊抵押动产,而企业使用的设备器具、农业生产用具以及生产性畜生等可作为一般抵押动产。另外企业生产产品以及材料等,由于体现了明显的流动性,因此该类动产不可独立设定抵押,然而可同企业他类财产同步规定符合浮动抵押管理体制。
  3.2 肯定抵押权利人追及力
  针对抵押物转让我们通常不进行限定,而是令第三方享有涤除权,创建抵押权利人、抵押方以及受让方间合理科学的利益平衡制度。通过重新创建形成动产抵押公示管理系统,进一步明确抵押权体现的追及力,将以往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对抵押方进行抵押物转让的规定合理去除,杜绝同物权法根本原理相违背的问题。依据该原理,抵押方将履行登记手续的抵押物进行转让,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引发抵押权利人有关的物上代位权力,以及针对第三方的涤除权与追及权。当设定抵押权之后,抵押方享有的所有权并无消除,仅需要不危及抵押权利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便可。同时,抵押方可做好抵押物法律以及事实层面的处分管理,且不对抵押权产生过渡侵犯。抵押方享有的所有权仅受到追及权的影响限定,而不受制于债权人的主观意愿。
  其转让完成登记手续的抵押物,且不会对抵押权具体作用与效果产生影响,抵押方还可追及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获取抵押物的第三方不应进行质疑。基于抵押权利人具有优先授偿权,令买受人针对抵押物所有权仍旧呈现出不平稳的现象,为预防这一问题,法律规范应赋予第三方相应的涤除权进而对抗抵押权,同时可优化行使涤除权的具体方式。由此不难看出,只要消除了动产抵押公示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三方依据权利呈现的属性特征势必可达到三方利益的有效平衡点。因而物权法一百九十一条应合理的修改成,在抵押阶段中,抵押方可将抵押物进行转移,一旦履行债务到期后,债务方无法偿债的,抵押方可进行追及直至抵押物受让人行使抵押权,获取抵押物受让方则可履行涤除权,合理的消除抵押权。
  4.结语
  总之,针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利益平衡机制现状,我们只有深入挖掘动产抵押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制定有效的更新优化策略,明确登记生效思想,完善登记管理方式,合理规范抵押动产范畴,肯定抵押权利人追及力,方能真正体现动产抵押制度效率,建立良好平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国经济建设实现稳定、健康、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潇东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及其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5).
  [2] 徐番.史亚鹏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研究[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1).
  [3] 乔旭升.刘宗胜 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J].求实,2006(23).
  [4] 牛超群 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问题——兼论《物权法》有关动产抵押的规定[J].知识经济,2009(6).
  [5] 陈坚.万发文 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的欠缺及相关问题[期刊论文]-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
其他文献
润滑油俗称机油。拖拉机添加润滑油的标准是,使发动机油底壳内的润滑油面位于油标尺上下两刻度之间,且以添加优质润滑油为好。拖拉机添加润滑油应注意以下三忌: 1、忌添加过
期刊
5月31日,桂林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中国(桂林)农业机械汽车配件展览展销会”将于9月8日在桂林举办。这是我区第一次在农机专业市场举办全国性的农机展会.标志我区农机市场体系
轮胎是机动车行驶系的主要基础部件.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出现胎冠、胎侧异常磨损,胎壁擦伤,胎体爆破或脱层,胎面脱空,胎圈折断等损坏现象,严重影响到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轮胎的
桂林市农机校成立于1974年,现有职工258人,学校总占地面积63 000m2. 近10年来, 学校实行以办教育求发展, 办企业求生存的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现在学校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部、凯
农业生产历来依赖自然界的土地和气候条件,农作物的生产周期、生长发育和产量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环境条件的支配和影响.
一、因人施教、因事教育,明确学习目的,全面提高农机手的综合素质 1.必须加强对农机手学习和掌握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认清发生农机事故的追究法律责任;引导他
期刊
<正> 一、慈城社区市场环境分析浙江省慈城社区消费品市场疲软状况从1989年5月起,至今已经持续一年之久,问题的关键究竟在哪里?是适销对路商品少了?非也,目前除了甲级卷烟,还
大米生虫后,人们常常喜欢把大米置于阳光曝晒,这样做非但达不到杀死米虫的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因为二三天后,大米中的米虫定会有增无减,而且曝晒后的大米因丧失水分而影响口味。正
当农机事故发生后,把事故现场保护完好,待监理人员及时赶到勘查、取证等,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较容易、准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事后才报案,肇事车辆不在现场,且现场遭到破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