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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企业"三改"过程中的有关收费给予减免。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