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拯救你——食品安全

来源 :吉林人大工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homson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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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3.15晚会曝光双汇“瘦肉精”事件后,刚刚舐平伤口的食品安全问题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也许“地沟油”只是个别黑心小商贩的低级伎俩,也许“双鹿奶粉”并未造成大规模的危害,那么“开创中国肉类品牌”的双汇给我们带来了颠覆性的震撼,不禁发出强烈的质疑:我们究竟还能相信谁?
  “瘦肉精”问题事发后,通过媒体的报道我们了解到,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很容易就可以检测出是否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作为“瘦肉精”主要成分的化学添加剂。那么有着“十八道检验”的双汇公司的行为又一次拷问着企业的道德底线。道德、良心已经不再是拯救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将道德底线上升为法律,并加强执法力度,才能真正避免重蹈食品安全危机的覆辙。我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后,成为消费者手中维护权利的又一把利刃。但是,双汇问题使《食品安全法》暴露出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新问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解决食品安全危机不能仅靠企业的良心,也不能仅靠政府的监管和处罚,主要靠消费者的自主辨别使生产质优价廉产品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使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但是,当前的市场上,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往往是被误导,被蒙蔽,被“忽悠”的群体。市场上产品标识不全面、“报喜不报忧”,广告过于夸大,消费者虽可依法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但仅凭自身的知识构成无法甄别产品质量的优劣。只有酿成严重后果或政府在监管中发现问题后消费者才能恍然大悟,但为时已晚。所以,唯有保证信息渠道通畅,由消费者自主选择产品,才能真正规范商品市场,既能有效避免企业道德缺失,又可以防止政府监管中的“马后炮”。
  其次,《食品安全法》对企业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畸轻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3月21日我国36个大中城市的超市、集市猪肉(精瘦肉)零售价格平均每500克为13.69元。那么即使消费者获得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赔偿也仅为每500克猪肉136.9元。这相对于遭受伪劣产品侵害的消费者的补偿显得微不足道,相对于企业因此获得的巨额利润更是九牛一毛。这样轻微的处罚力度难以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也难以使消费者的损害得到对价的赔偿。
  第三,社会救济途径的不完善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申诉渠道较少,申诉后成功率不高,而诉讼成本相对获得的补偿较大。因此消费者大多选择沉默。另一方面,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大多为当地的经济支柱,地方政府给予较大的政策支持,使得一些企业有恃无恐,无视消费者权利。社会救济途径的缺位使得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对生产者无法形成有效的制衡。
  面对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则不利于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保护,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长治久安。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立足法律,协同配合,多管齐下。
  首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根本。《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公权力保证信息的准确。但法律对生产企业没有做出要求,企业如果可以比照财务披露制度引入食品安全披露制度,定期由企业自身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披露信息则可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企业行为,有效避免政府部门基于公信力考量为追求信息绝对准确而不能及时发布信息造成的消费者在此期间不必要的损害。企业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过统一的途径予以披露,对不及时披露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在立法上确立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相关主体的责权,加大对违反披露制度的处罚力度,使企业为不及时披露信息付出高昂的成本,才能使法律发挥应有的作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作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诚信状况,一方面使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得到对等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监管,诚信经营,确保产品质优价廉,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是关键。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道德显得势单力孤,只有公权力的介入才能守住道德的底线。当前法律应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使企业在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博弈中选择后者,而不敢以身试法。我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后,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这较《食品安全法》的罚则规定弹性更大,也可以说规定得更加严厉。但是,在法理上无法对两部法律的适用找到明确的指引。因此,如果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能够确定两者竞合时从其重者,那么就可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以民事的罚款手段换取刑事处罚。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使企业的管理人员严守制度与法律的红线。
  最后,完善社会救济制度是重要手段。解决食品安全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从预防到监管到处罚,各部门协调配合,联动攻克的难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应遵照吴邦国委员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法律执法检查,监督各部门的工作,避免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社会舆论的力量也不可忽视。适当鼓励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及时曝光违法企业,使他们无所遁形,得到应有的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是不容轻视的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重拳出击,收效显著。在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上,不能忽视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既要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又要通过社会多层面的救济体系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只有健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普法执法,才能确保食品安全的悲剧不会重演,对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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