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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病学研究证明由于环境,职业和治疗性原因使人类长期暴露于砷及其化合物,皮肤、膀胱及呼吸系统等部位的肿瘤发病率明显增高[1].在我国大陆部分地区、台湾、孟加拉、中美和南美洲的居民,长期饮用高砷(5μg/L)水,皮肤损伤和皮肤癌,膀胱癌发病率很高,皮肤癌可以发生在身体暴露和非暴露于阳光的部位.病理形态上是鳞癌和基底细胞癌,或者两类混合发生,并在棘细胞内发现大小不等的黑素颗粒[2].若经呼吸道途径吸入砷,机体易发生肺癌[3].1973年,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首次评估了砷及其化合物的可能致癌作用,认为"大量暴露于含无机砷的药物,饮用高砷水及职业性接触,可能与皮肤癌高发有关".然而试图在动物实验中证实砷的致癌作用一直没有取得确切的结果.在1979年IARC根据由于生活性摄入,职业暴露或者医疗性应用而长期接触者的结果,把砷及某些砷化合物归类为1类致癌剂,即人类致癌剂.1980年IARC根据再次评估的结果,确认砷及其化合物是人类肺癌发生的一个原因.最后,于1987年IARC根据从动物致癌实验得到的"有限证据",支持砷是一种人类致癌剂,其致癌强度可与烟草和家居中的氡相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