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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初冬,67岁的刘老太因病住进医院,被医院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经过半个月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生活自理能力大不如前。因刘老太的病还属于前期,出院后需要有人护理。
老人出院的当日。与其一起生活的大儿子佟某以老人已经在自己家生活10多年为由拒绝接老人回家。而其他3个子女又以父母当初将房产等财产都分给了佟某为由拒绝赡养老人。最终刘老太被送到佟某所在社区居委会。无奈之下。居委会将老人暂时送往市郊的一家老年护理院,并由居委会出资为老人交了一个月的费用。
事后,居委会将佟某姐弟4人召集到一起协商赡养费承担问题未果。无奈。居委会代替刘老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佟某姐弟4人承担赡养刘老太的一切费用。并尽其他赡养义务。
居委会在递交起诉书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支付赡养费。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老人住护理院的费用是由居委会垫付的事实,依法裁定要求4位被告先予支付老人住护理院3个月的费用。
在审理中,4位被告对需要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无异议,但在费用的承担份额上各有主张。佟某主张,尽管父母当初将3间平房等财产给了自己。但自己已经赡养了母亲10余年,现在应由4姐弟平均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才公平。其余3姐弟则认为,老人过去身体还好,并不需要多大的照顾;过去10余年中,父母除了送房产等给佟某,还在家务事上没少帮助他一家。因此佟某应承担全部赡养义务。至少也应承担大半赡养义务。
因调解未果。法庭判决:佟某每月负担原告赡养费560元,其他3位被告每人每月负担260元,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子女平均分担;并且4位被告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次。
说法:本案主要牵涉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什么是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裁定由4位被告先予支付刘老太3个月的护理院费用有法律依据吗?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的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或者应对其他紧急情况,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保障活动。本案的诉由为追索赡养费,依据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很显然。本案的案情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 在刘老太健在、子女双全的情况下。居委会代为起诉有法律依据吗?刘老太患阿尔茨海默病后。其行为能力大大受限。此种情况下,老人的子女是法定的监护人。但在老人合法权益遭遇法定监护人侵害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子女可否以未得到老人财产为由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与或部分赠与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子女和亲属都无权干涉。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子女若以自己未分得家产。或者以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同时,按照《继承法》第十三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在尽赡养义务时。应适当多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刘老太早年将3间平房还有其他财产全部都给了佟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佟某共同生活,故佟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佟某应当对老人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老人出院的当日。与其一起生活的大儿子佟某以老人已经在自己家生活10多年为由拒绝接老人回家。而其他3个子女又以父母当初将房产等财产都分给了佟某为由拒绝赡养老人。最终刘老太被送到佟某所在社区居委会。无奈之下。居委会将老人暂时送往市郊的一家老年护理院,并由居委会出资为老人交了一个月的费用。
事后,居委会将佟某姐弟4人召集到一起协商赡养费承担问题未果。无奈。居委会代替刘老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佟某姐弟4人承担赡养刘老太的一切费用。并尽其他赡养义务。
居委会在递交起诉书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支付赡养费。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老人住护理院的费用是由居委会垫付的事实,依法裁定要求4位被告先予支付老人住护理院3个月的费用。
在审理中,4位被告对需要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无异议,但在费用的承担份额上各有主张。佟某主张,尽管父母当初将3间平房等财产给了自己。但自己已经赡养了母亲10余年,现在应由4姐弟平均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才公平。其余3姐弟则认为,老人过去身体还好,并不需要多大的照顾;过去10余年中,父母除了送房产等给佟某,还在家务事上没少帮助他一家。因此佟某应承担全部赡养义务。至少也应承担大半赡养义务。
因调解未果。法庭判决:佟某每月负担原告赡养费560元,其他3位被告每人每月负担260元,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由子女平均分担;并且4位被告轮流陪护老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次。
说法:本案主要牵涉3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 什么是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裁定由4位被告先予支付刘老太3个月的护理院费用有法律依据吗?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的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或者应对其他紧急情况,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前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实施某种行为的诉讼保障活动。本案的诉由为追索赡养费,依据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很显然。本案的案情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 在刘老太健在、子女双全的情况下。居委会代为起诉有法律依据吗?刘老太患阿尔茨海默病后。其行为能力大大受限。此种情况下,老人的子女是法定的监护人。但在老人合法权益遭遇法定监护人侵害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居委会作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
3 子女可否以未得到老人财产为由不尽赡养义务?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父母有权将其所有的个人财产赠与或部分赠与其子女中的任何一人或多人,任何人包括子女和亲属都无权干涉。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或分给财产多少而改变。子女若以自己未分得家产。或者以自己在分家析产时未能得到满足、父母分配财产不公等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是法律不能允许的。
同时,按照《继承法》第十三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多分得财产的子女在尽赡养义务时。应适当多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刘老太早年将3间平房还有其他财产全部都给了佟某,且在其生活能够自理时,一直与佟某共同生活,故佟某理应继续提供房屋供老人居住,在未改变财产现状时。佟某应当对老人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