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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在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举行的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中,采取了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原则对代表名额予以分配。这一事件引起了新闻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支持者认为此举体现了宪法中的平等原则,代表了《选举法》的修改方向;反对者则认为此举本意虽好,但却是一种违反《选举法》的违法行为,其意义有限,不值得过多提倡。笔者这里拟对淄川选举事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