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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先股特点
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主要特点概括为:(1)清算优先权。(2)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与债券或贷款不同的是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3)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上述特点分析决定了优先股在企业融资中的利弊。
优先股融资的优点:优先股优于其它融资工具的原因在于其提供了清算优先权和分红优先权,并且可以动态调整公司的现金流和控制权,而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被赋予清算优先权,这使得在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能够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补偿,同时优先股的安排可以动态调整现金流和控制权,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并且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企经营者的利益取得一致。
优先股融资的弊端:一是在优先权的设置上谈判难度加大。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对目标企业来讲,其成本高于可转换债、银行贷款等债务成本,这无疑增加了私募的谈判难度。二是股利支付的固定性。由于优先股股息率已事先确定,因此不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优先股股东都会定期得到一笔数额固定的股息,但无法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这种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投资收回的速度慢。
二、优先股在中国现状
1、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股尚无明确规定。
优先股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难觅其踪影。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为优先股按固定比例支付现金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相关法规及政策对优先股的规定和影响。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在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发行和交易事宜和组织管理配套政策做了相关规定。随后在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试点的具体细节问题和发行优先股资格审核问题等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3、6家上市公司已发优先股预案
截止到2014年6月10日,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7家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这6家上市公司自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以来,股价相应的做出了一定的反应,但股价变动各异。现截取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发布日至2014年6月10日股票k线图,分析股价变化如(图1-图6)。
图1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自2014年5月14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一直呈上升趋势。股价从2.65元上升到2.74元,增长3.40%。
图2 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自2014年5月9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一直呈上升趋势。股价从2.40元上升到2.55元,增长6.25%。是这7家上市公司中增长最快的一家。
图3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自2014年4月30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整体呈现一直下降的趋势。股价从9.77元下降到9.63元,降低1.43%。
图4 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作为最早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的公司,自2014年4月25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股价从7.99元上升到7.15元,下降10.51%,是这7家上市公司中股价下降最快的。
图5 中国建筑
中国建筑自2014年5月27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先上升后下降,整体较稳定。股价从2.99元下降到2.98元,下降0.33%。
图6 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自2014年5月17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呈起伏波动趋势。股价从15.63元下降到15.34元,降低1.86%。
从股价分析可以看出,发行优先股更适合银行业,对银行业长期利好。对银行业来说,由于优先股制度的推出直接关系到银行充实资本充足率,有利于未来业务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此外,优先股的发行将使得普通股融资压力大为缓解,尤其是银行融资补充
三、优先股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长期以来,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真正确立,直到今年才刚刚有所提出,所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待在实践中去检验,优先股投资风险较大。
2、 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尽管在某些条文上,《公司法》给优先股的发行留出了余地,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因此优先股的发展还缺乏相应保障。
3、当前《证券法》还只是依据普通股东的性质来规范股票的发行、交易和监管,主要是支持单一的股份结构,没有对优先股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优先股的优先权利做出规范和保护。想要该制度稳定实施,就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同时还需要对《公司法》的配套规定进行修改,对股票种类加以说明,并且对公司清算时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也要加以阐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
[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3]吴昊. 私募:优先股叩响牛市大门[N].证券时报, 2014年3月.
[4]吴旭光. 优先股机会来了[J].卓越理财,2014(1).
[5]范利民、张辉锋、谢鸿华.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J].商业研究, 2014(2).
[6]周灿. 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制度研究[J].财会金融 ,2013(5)
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没有规定最终到期日,它实质上是一种永续性借款。主要特点概括为:(1)清算优先权。(2)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票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与债券或贷款不同的是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3)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上述特点分析决定了优先股在企业融资中的利弊。
优先股融资的优点:优先股优于其它融资工具的原因在于其提供了清算优先权和分红优先权,并且可以动态调整公司的现金流和控制权,而不受股权比例的限制。持有优先股的股东被赋予清算优先权,这使得在企业发生经营危机时,能够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补偿,同时优先股的安排可以动态调整现金流和控制权,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风险,并且促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企经营者的利益取得一致。
优先股融资的弊端:一是在优先权的设置上谈判难度加大。由于优先股票股利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对目标企业来讲,其成本高于可转换债、银行贷款等债务成本,这无疑增加了私募的谈判难度。二是股利支付的固定性。由于优先股股息率已事先确定,因此不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优先股股东都会定期得到一笔数额固定的股息,但无法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这种方式虽然风险较小,但投资收回的速度慢。
二、优先股在中国现状
1、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优先股尚无明确规定。
优先股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难觅其踪影。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为优先股按固定比例支付现金股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2、相关法规及政策对优先股的规定和影响。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在指导意见中对优先股的含义、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发行和交易事宜和组织管理配套政策做了相关规定。随后在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对优先股试点的具体细节问题和发行优先股资格审核问题等做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定。
3、6家上市公司已发优先股预案
截止到2014年6月10日,我国上市公司中已有7家发布了优先股发行预案。这6家上市公司自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以来,股价相应的做出了一定的反应,但股价变动各异。现截取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预案发布日至2014年6月10日股票k线图,分析股价变化如(图1-图6)。
图1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自2014年5月14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一直呈上升趋势。股价从2.65元上升到2.74元,增长3.40%。
图2 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自2014年5月9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一直呈上升趋势。股价从2.40元上升到2.55元,增长6.25%。是这7家上市公司中增长最快的一家。
图3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自2014年4月30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整体呈现一直下降的趋势。股价从9.77元下降到9.63元,降低1.43%。
图4 广汇能源
广汇能源作为最早发布优先股发行预案的公司,自2014年4月25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股价从7.99元上升到7.15元,下降10.51%,是这7家上市公司中股价下降最快的。
图5 中国建筑
中国建筑自2014年5月27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先上升后下降,整体较稳定。股价从2.99元下降到2.98元,下降0.33%。
图6 康美药业
康美药业自2014年5月17日发布预案至2014年6月10日,股价呈起伏波动趋势。股价从15.63元下降到15.34元,降低1.86%。
从股价分析可以看出,发行优先股更适合银行业,对银行业长期利好。对银行业来说,由于优先股制度的推出直接关系到银行充实资本充足率,有利于未来业务发展,对银行业的影响更为显著。此外,优先股的发行将使得普通股融资压力大为缓解,尤其是银行融资补充
三、优先股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长期以来,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并未得到真正确立,直到今年才刚刚有所提出,所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待在实践中去检验,优先股投资风险较大。
2、 优先股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尽管在某些条文上,《公司法》给优先股的发行留出了余地,但是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优先股制度,因此优先股的发展还缺乏相应保障。
3、当前《证券法》还只是依据普通股东的性质来规范股票的发行、交易和监管,主要是支持单一的股份结构,没有对优先股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优先股的优先权利做出规范和保护。想要该制度稳定实施,就要尽快修改《公司法》、《证券法》,同时还需要对《公司法》的配套规定进行修改,对股票种类加以说明,并且对公司清算时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也要加以阐明。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
[2]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3]吴昊. 私募:优先股叩响牛市大门[N].证券时报, 2014年3月.
[4]吴旭光. 优先股机会来了[J].卓越理财,2014(1).
[5]范利民、张辉锋、谢鸿华.关于我国发行优先股融资的相关探讨[J].商业研究, 2014(2).
[6]周灿. 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制度研究[J].财会金融 ,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