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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关于法人财产权本质论的学说均值得商榷.其实,法人财产权的本质可以划分为初级本质和终极本质,其初级本质是以狭义的法人所有权为核心、其他财产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利束,而法人财产权的终极本质是包含特定利益的社会关系.在公司法修改中,只要立法明确"法人财产权"是财产权利束,就完全可以沿用原有的概念,而无需修改为"法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