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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补贴和奖励。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建立煤层气输入地对输出地的利益补偿机制。第四十一条在煤层气矿业权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应当签订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协议。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