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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私法法人自身并非为民事主体。设立人全体为设立行为主体,不缺权利能力。设立行为为设立人全体之共同行为,不应一般地认定设立行为无效。全体设立人应对设立行为负连带责任。设立中法人之董事、经理皆为设立人全体之代理人,对于设立行为可能承担代理法上责任或法定担保责任。法人不应对设立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