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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译文
在过去的20年期间,美国的监禁率升高了3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强制性监禁措施(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处以最起码的入狱刑期,并要求法官判定刑期)与此同时,加拿大的监禁率却没有什么变化。目前,美国估计有两百万人被关入监狱——人均计算(占总人口的比率)为加拿大的6倍。
那么入狱人数的爆炸性增长使犯罪率下降了吗?简而言之,情况确实如此。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美国的犯罪率发生了戏剧性的下降。入室盗窃案减少了几乎50%,抢劫案减少了33%,轿车偷盗案与80年代后期相比也明显减少。不过在此期间,加拿大的犯罪率也下降了。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在评判监禁是否对犯罪现象产生效果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两者的相互关联性——犯罪率的高发将自然而然地导致更多的人被投入监狱。20世纪90年代中期,芝加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史迪文·赖威特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由于美国的入狱人数不断攀升,人权组织在几个州提起诉讼,争辩说监狱内过于拥挤,侵犯了监禁者的人权——致使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指令某些州减少罪犯投入大牢的人数。他发现,那些被迫减少入狱人数的州,犯罪率却增加了。
在仔细研究了获得的数据之后,赖威特发现以平均值计算,将一个罪犯送进监狱,就能减少15件严重犯罪案件。根据这一结果,赖威特证明,美国在90年代监禁人数的大量增加导致暴力犯罪降低了12%,经济犯罪降低了8%,而总犯罪率则下降了33%。他认为其他导致犯罪率下降的因素是基于雇用了更多的警察,毒品的遏止以及最有争议的问题——20年前人工流产的合法化,使得不慎怀孕的孩子出生率下降,从而减少了社会问题……
监狱成了“教唆学校”
那么将更多的人投入监狱为何会使犯罪率下降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能将罪犯转变为一个好人。然而事实却似乎未必如此。1999年,新布鲁斯威克大学的研究人员以30多万犯罪者为蓝本,对惯犯现象进行了50次调研。在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罪犯的背景和年龄,他们发现某一名犯人如果在牢内待的时间愈长,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反而愈大。研究人员发现受影响最明显的是罪行较轻的人。这意味着监狱成了一所“教唆学校”——人们在里面不是变好了,而是学坏了。
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加重刑期传递出的信息是——给图谋不轨者以一种威慑力。大多数专家认为,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例如种植大麻或诈骗,较长的刑期能使以身试法者权衡再三。专业人士指出,许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如谋杀或人身攻击是一种冲动性犯罪,作案者很少会权衡行为的得失。那些为搞到钱而不顾一切实施了侵占他人财产的毒品瘾君子往往不会去思考会获得多么严重的量刑。
“如果犯事者是有理性的、非极端的、不沾毒品的,那么就比较容易控制犯罪行为”,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朱莉安·罗伯兹指出。“然而不幸的是,情况往往不是这么回事。”
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
有关重刑能起威慑作用的一个强硬观点来自斯坦福大学教授赖威特和丹尼尔·凯斯勒尔1999年对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的研究——该提案要求对累犯者采取严厉的、长达数十年以上的监禁。加州之所以成为学者们理想的研究课题,是因为它对大多数严重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性刑期,而第8号提案的惩罚力度可说是最严厉的,所以在它被通过成为法律之后的一个短时期内,加州的严重犯罪活动似乎因为恐惧新刑法而有了明显的下降,监狱中的人数几乎没有增加。研究人员在将加州的案发率与其他的州作了对比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在随后的3年之中,加州的犯罪率下降了8%。
然而真正令人感兴趣的是后来发生的情况。在该提案通过7年之后——当第一批重案犯开始服他们增加的刑期时(即按新刑法被判的刑)——加州的犯罪率比原先下降了20%。
由此可见,重典治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它并不是什么改革,也不是什么威慑力,它奉行的是一条最简单的道理——因为肇事者们被判入狱,那么在服刑期间,社会上的案发率当然就下降了。
一些专家对判刑入狱人数的增加是案发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至法庭的人并不多。“大约只有4%—5%的作案者真正获得了刑期”。罗伯兹指出。“一些作案者未被抓住,另一些没有被判刑,所以判刑就能使犯罪率大大下降的作用是有限的。”
犯罪学教授普勒卡斯的观点
然而,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佛拉塞瓦里大学学院的犯罪学教授达利尔·普勒卡斯认为,反对方疏忽了一个事实,即大多数犯罪者实施作案是基于常规的一种行为。例如一个人一年偷盗20辆轿车,那么他迟早要被逮住。将这类屡犯者送入大牢,关上哪怕是一两年,也能让社会上减少许多案发率。“我认为加拿大的芸芸众生恰恰不理解这些人是怎样频繁作案的,”普勒卡斯指出。
在辩论有关判刑的改革问题上,某些人或许认为保守党政府可能会欣慰于这一事实:该研究成果支持了他们监禁能解决问题的论点。然而同一研究成果也表明,如果目标是减少犯罪。普勒卡斯强调,有些犯罪分子,大约只有5%,他们作案的频率则异乎寻常的高。毒品瘾君子大多数都从事着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作案对这部分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普勒卡斯关于判刑的研究发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庭常常只给予屡教不改的罪犯轻微的刑期。“说起来真可笑,”他说。“曾经被定罪过80次的一些人被判的刑期只有3个月。”
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惯犯上法庭犹如进出旋转门,成了家常便饭。“对我来说,让一个人在15年或20年期间一直从事犯罪活动不啻是道德沦丧。或许我想告诫这些人,你已在法庭上表演了30次,这次你别想侥幸逃脱,到里面去过5年吧。”普勒卡斯义正辞严地说。■
(刘旭东译 加拿大《Reader’sDigest》杂志2007年10月号)
在过去的20年期间,美国的监禁率升高了3倍多,其主要原因在于上世纪80年代推行的强制性监禁措施(对特定的犯罪行为处以最起码的入狱刑期,并要求法官判定刑期)与此同时,加拿大的监禁率却没有什么变化。目前,美国估计有两百万人被关入监狱——人均计算(占总人口的比率)为加拿大的6倍。
那么入狱人数的爆炸性增长使犯罪率下降了吗?简而言之,情况确实如此。在上世纪90年代期间,美国的犯罪率发生了戏剧性的下降。入室盗窃案减少了几乎50%,抢劫案减少了33%,轿车偷盗案与80年代后期相比也明显减少。不过在此期间,加拿大的犯罪率也下降了。
从历史的角度分析,在评判监禁是否对犯罪现象产生效果的最大挑战之一是两者的相互关联性——犯罪率的高发将自然而然地导致更多的人被投入监狱。20世纪90年代中期,芝加哥大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史迪文·赖威特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由于美国的入狱人数不断攀升,人权组织在几个州提起诉讼,争辩说监狱内过于拥挤,侵犯了监禁者的人权——致使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指令某些州减少罪犯投入大牢的人数。他发现,那些被迫减少入狱人数的州,犯罪率却增加了。
在仔细研究了获得的数据之后,赖威特发现以平均值计算,将一个罪犯送进监狱,就能减少15件严重犯罪案件。根据这一结果,赖威特证明,美国在90年代监禁人数的大量增加导致暴力犯罪降低了12%,经济犯罪降低了8%,而总犯罪率则下降了33%。他认为其他导致犯罪率下降的因素是基于雇用了更多的警察,毒品的遏止以及最有争议的问题——20年前人工流产的合法化,使得不慎怀孕的孩子出生率下降,从而减少了社会问题……
监狱成了“教唆学校”
那么将更多的人投入监狱为何会使犯罪率下降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它能将罪犯转变为一个好人。然而事实却似乎未必如此。1999年,新布鲁斯威克大学的研究人员以30多万犯罪者为蓝本,对惯犯现象进行了50次调研。在考虑到其他因素,如罪犯的背景和年龄,他们发现某一名犯人如果在牢内待的时间愈长,其出狱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反而愈大。研究人员发现受影响最明显的是罪行较轻的人。这意味着监狱成了一所“教唆学校”——人们在里面不是变好了,而是学坏了。
而持反对观点的人则认为,加重刑期传递出的信息是——给图谋不轨者以一种威慑力。大多数专家认为,某些经济犯罪案件,例如种植大麻或诈骗,较长的刑期能使以身试法者权衡再三。专业人士指出,许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如谋杀或人身攻击是一种冲动性犯罪,作案者很少会权衡行为的得失。那些为搞到钱而不顾一切实施了侵占他人财产的毒品瘾君子往往不会去思考会获得多么严重的量刑。
“如果犯事者是有理性的、非极端的、不沾毒品的,那么就比较容易控制犯罪行为”,英国牛津大学犯罪学教授朱莉安·罗伯兹指出。“然而不幸的是,情况往往不是这么回事。”
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
有关重刑能起威慑作用的一个强硬观点来自斯坦福大学教授赖威特和丹尼尔·凯斯勒尔1999年对加利福尼亚州第8号立法提案的研究——该提案要求对累犯者采取严厉的、长达数十年以上的监禁。加州之所以成为学者们理想的研究课题,是因为它对大多数严重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性刑期,而第8号提案的惩罚力度可说是最严厉的,所以在它被通过成为法律之后的一个短时期内,加州的严重犯罪活动似乎因为恐惧新刑法而有了明显的下降,监狱中的人数几乎没有增加。研究人员在将加州的案发率与其他的州作了对比之后得出的结论是,在随后的3年之中,加州的犯罪率下降了8%。
然而真正令人感兴趣的是后来发生的情况。在该提案通过7年之后——当第一批重案犯开始服他们增加的刑期时(即按新刑法被判的刑)——加州的犯罪率比原先下降了20%。
由此可见,重典治罪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手段:它并不是什么改革,也不是什么威慑力,它奉行的是一条最简单的道理——因为肇事者们被判入狱,那么在服刑期间,社会上的案发率当然就下降了。
一些专家对判刑入狱人数的增加是案发率下降的主要原因并不以为然,因为他们认为由于犯罪行为而被起诉至法庭的人并不多。“大约只有4%—5%的作案者真正获得了刑期”。罗伯兹指出。“一些作案者未被抓住,另一些没有被判刑,所以判刑就能使犯罪率大大下降的作用是有限的。”
犯罪学教授普勒卡斯的观点
然而,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佛拉塞瓦里大学学院的犯罪学教授达利尔·普勒卡斯认为,反对方疏忽了一个事实,即大多数犯罪者实施作案是基于常规的一种行为。例如一个人一年偷盗20辆轿车,那么他迟早要被逮住。将这类屡犯者送入大牢,关上哪怕是一两年,也能让社会上减少许多案发率。“我认为加拿大的芸芸众生恰恰不理解这些人是怎样频繁作案的,”普勒卡斯指出。
在辩论有关判刑的改革问题上,某些人或许认为保守党政府可能会欣慰于这一事实:该研究成果支持了他们监禁能解决问题的论点。然而同一研究成果也表明,如果目标是减少犯罪。普勒卡斯强调,有些犯罪分子,大约只有5%,他们作案的频率则异乎寻常的高。毒品瘾君子大多数都从事着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作案对这部分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方式。普勒卡斯关于判刑的研究发现,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庭常常只给予屡教不改的罪犯轻微的刑期。“说起来真可笑,”他说。“曾经被定罪过80次的一些人被判的刑期只有3个月。”
目前的情况是,许多惯犯上法庭犹如进出旋转门,成了家常便饭。“对我来说,让一个人在15年或20年期间一直从事犯罪活动不啻是道德沦丧。或许我想告诫这些人,你已在法庭上表演了30次,这次你别想侥幸逃脱,到里面去过5年吧。”普勒卡斯义正辞严地说。■
(刘旭东译 加拿大《Reader’sDigest》杂志2007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