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表现、特点和根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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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总体上说,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矛盾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涉及到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民族宗教、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并且表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趋势。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加,而且纠纷和冲突涉及范围在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和发散性。因此,深入分析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主要特点和存在根源,这对于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形势;社会矛盾;特点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8)06—0028—02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因此,深入分析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主要特点和存在根源,对于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具体表现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征地建厂和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7)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9)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儿)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
  上述矛盾纠纷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各类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劳资关系、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总体上说,新形势下我国的社会矛盾是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并且表现出这样一些现状和趋势:“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表达的不合理手段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的诉求和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插手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遗留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难度加大。”
  1、政治形态斗争逐渐淡化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而现阶段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而努力。原先那种以阶级斗争为纲、无论大事小事都上纲上线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在“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即使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产生,人们也不会轻易盲目地把矛盾引入政治意识形态,更不会无端地挑起政治纷争,用“极左”的意识、手段去处理人们的言语和行为;就是对政治或思想意识形态里的矛盾,或学术上的争论,人们也会用理性的思维和方法去处理,总体上是不会走极端路线的。至于极少数人不怀好意地、别有用心地利用党和社会的缺点来攻击我们党和国家,党和国家也会理性地对待,而不会用极端方式去造成人们思想意识上的恐怖。所以,对于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的认识和看法,从总体上来说,人们在政治形态上的冲突是逐渐淡化。这既是国民素质逐步提高的体现,也是人们在新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成熟和理性的表现,这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尤其是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引发原因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我国现阶段诸多社会矛盾的产生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居主导位置的还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因。这既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下的主要矛盾有关,也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有关。正是由于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而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却越来越高,社会各阶层、群体和个人在利益方面的需求也难以充分满足,这就使得各种利益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中心和主导。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体制政策上的不完善,各种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所以在现阶段乃至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不仅必然存在,而且是主导性的矛盾,制约着其它矛盾的产生、发展和化解。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另外方面是落实相关政策中的政府缺位,或相关利益者的互相庇护与勾结,或利益既得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出现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象导致矛盾的激化。如落实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的补偿政策时,由于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或参与其中,出现官商勾结,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现象;一些干部官商勾结、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等现象也是侵害群众利益的表现,或至少忽视、冷漠了群众利益,与党所要求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相去甚远。
  3、矛盾主体呈群体发展趋势
  近些年来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群体性事件的急剧上升,出现有组织、有目的地上访、静坐、罢工甚至械斗。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由某个事件而引发,达到激化状态。其“双方的主体大都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相信党和政府的,虽然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展过程中,不排除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挑拨和煽动,甚至敌对势力的利用,但它们毕竟是发生在人民群众之间。此类矛盾虽然包含有部分的和局部的对抗性、行为的非理性、破坏性,但从总体上讲仍是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据公安部的资料显示,2005年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增多,中国公安机关共立此类犯罪案件8.7万起,同比上升6.6%。
  群体性事件由于多涉及集体性的利益,容易形成公众性逆反心理和“连锁效应”,一旦处理失当,对当地容易造成破坏性影响。这些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聚合性、规模性,他们带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认为“责在对方、于己不利”,强调“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便力求扩大影响,形成规模,给对方以压力,增强了矛盾双方的对抗性。
  突发性群体矛盾除了涉及公众利益、聚众闹事以外,也有极少数心怀叵测的人蓄意煽动破坏和捣乱,使一些利益受损、心理失衡者介入其中,并和政府处于对立位置,目的在于使事件社会化、政治化,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这既可能使本地局势复杂化、动荡化,对周边和其它地区也有感染性、辐射性,甚至会造成“共振”效应,使一些地方党委和政 府处于紧张状态,花费相当精力去处理矛盾,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浪费了执政资源,降低了执政效能。
  4、矛盾冲突有多领域、复杂化倾向
  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在体制转轨涉及到经济关系、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使社会矛盾变得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有的还相当突出和尖锐,体现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民族宗教、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以及这些领域的许多方面。如政治领域内的政企矛盾、干群矛盾大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利益矛盾。如“红顶商人”、“老总官员”,既违背政府和市场的健康运行规则,有损政府形象,也违背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经济领域内的不同经济成分与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既涉及到社会体制、企业经营的问题,也涉及到党政分工与管理的问题;一些社会矛盾更是涉及到多个领域,呈现出纵横交错的复杂局面。如就业和失业的矛盾,既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模式、速度、产业有关,也与高校的专业培养和个人求学有关,既与国家的就业政策、经济发展政策有关,也与社会提供的就业渠道、就业保障有关,也与个人的就业观念有关……所有这些都显示新形势下的矛盾冲突不是某个领域单纯的问题,而是需要综合分析,分别对待,理性处理。
  
  三、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
  
  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矛盾的存在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因素——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当前社会矛盾的焦点逐渐从私人产品匮乏转变到公共产品匮乏。而公共产品供给的高效、公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条件。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不再是私人物品的普遍短缺,从根本上讲是公共产品没有满足人民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同公共产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2、结构性因素——“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格局
  当前我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三个领域联动的社会结构和整合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三个领域或三个部门的比例、力量大小还严重失衡。就政府来说,观念往往停留在无限性、全能性政府上;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还没有形成。加上市场经济还不完善,也不规范;第三部门刚刚开始发育,还没有脱离大政府、小社会的结构格局。
  3、制度性因素——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的社会深刻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已经日益明显,特别是新兴的社会力量具有独立的诉求和利益需要,但是在原有体制内没有得到社会充分的尊重、认可和保护。事实上,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冲突和矛盾,并不是一件很可怕的现象,可怕的是出现分化及矛盾以后仍然没有相应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因为利益表达的渠道畅通,解决利益矛盾的措施有效,这些冲突一般就不会上升到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层面,也为有效化解矛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经济因素——利益差别扩大
  目前,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及行业之间收入分配的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社会分配不公又加剧了社会利用群体之间收入与财富的差距,导致基尼系数逐年上升。权益分配上的行业差距、岗位差距过大,是使社会矛盾易于产生、激化且难以处理的经济根源。实际上,这些年因经济因素引发的矛盾也是社会诸多矛盾中的主导性矛盾。
  5、体制因素——法制不健全和有法不依
  现实中,有些地方和单位没有依法办事,暗箱操作现象比较严重,一些社会矛盾因此而激化;也有些群众不懂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依法监督党政机关,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各级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而有些领导干部思想不敏锐,采取措施不及时、不得力,致使群体性事件由小变大,并反复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王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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