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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规制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传统学派和修正学派观点不同。前者认为环境规制必然会加大企业成本,进而对国际竞争力产生负面影响,这会使环境规制者面临环境收益与竞争力之间的权衡取舍。后者则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会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生产率,进而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那么,环境规制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应该如何消除环境规制对竞争力的负面影响?如何通过环境规制刺激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思考,试图找到一些答案。
环境规制:约束还是竞争力?
(一)传统学派
对于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传统学派认为,环境规制的实施会降低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较高的环境标准将导致国内厂商生产成本的上升进而损害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后,企业为了达到污染排放的标准或使生产过程和产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增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这些增加的投资包括:企业设立门槛提高所导致的开办费的增加、工艺流程复杂化所带来的设计费的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带来的施工费的增加、购买污染控制设备费用以及支付操作这些设备的人工费用等。在企业资金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这些额外增加的投资必然会降低企业在其他方面的投资额。而人们通常认为,用于产品生产其他方面的投资效率往往又高于环境投资,这样,环境投资对传统投资就产生了“挤出效应”。
第二,对企业而言,环境政策的实施相当于给企业的生产决策施加了一个新的约束条件,这种新增加的约束无疑将缩小企业生产的决策集,并导致管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难度的加大,这种影响一般称之为环境政策的“约束效应”。
(二)修正学派
20世纪90年代初,以波特为代表的修正学派提出了“波特假说”,提出环境规制能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开辟了对环境规制与国际竞争力关系分析的另一途径。
“波特假说”认为,政府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规制的企业,这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相对于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正面影响。在此基础上,波特提出支持其假说的两个核心理论,即“创新补偿理论”和“先动优势理论”。
1 创新补偿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通过积极的环境管理来实现创新,从而部分或近乎全部地弥补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甚至可因此比不受规制的企业更具“绝对竞争优势”,最终获得“创新补偿”。
波特在1995年进一步将其分为“产品补偿”与“过程补偿”。产品补偿是指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而且形成了更为环境友好的产品,这将增加企业的收益。其特征是,由于原材料的替代、包装减少等原因可能会使得产品成本降低,或是由于易于再循环或拆分而具有更高的再出售或废料价值,对用户来说产品具有更低的处置成本。过程补偿是指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而且导致更高的资源生产率,进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其特征是,更谨慎的生产管理促使停工期减少,生产投入品的循环利用导致原材料费用降低,副产品得到充分利用,能源消费降低,废弃物处置成本下降或是形成了更安全的工作场所。
另外,波特还认为,严厉的规制比宽松的规制会产生更大的创新。宽松的规制标准可以通过渐进创新或没有创新,采用末端治理或者其他的治理措施就能达到。严厉的规制则促使企业关注排污水平,同时要求更加本质的解决方法如产品或过程的重组等。尽管遵循成本会随规制严厉程度的提高而上升,但创新补偿会提升得更快。从而净遵循成本会随规制严厉程度的提高而降低甚至变为净收益。
2 先动优势理论
在提出创新补偿理论的同时,波特还提出“先动优势理论”。波特认为,当国内环境规制制度正确地预见并反映了环境保护的国际趋势,该国企业就可能从率先实行的规制中获得竞争优势。例如德国较早实行了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确定了产品的再循环标准,这使得德国企业在开发包装度较低的产品方面具有先动优势,率先占领了国际市场,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波特也指出,并不是只要提高环境规制标准就必然有利于企业创新,只有当竞争企业所属国同时对相关领域污染进行规制,母国市场环境标准相对严格的企业才会通过率先采取创新行动而保持一定时期的竞争优势,环境规制的创新激励机制才会有效。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上传统学派和修正学派的观点是基于不同的假设提出的,前者是在静态假设条件下(技术和其他生产条件不变)认为环境规制对国际竞争力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后者是基于动态的长期的视角,考虑到环境规制会刺激技术创新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现实中,两个学派提出的环境规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机制都是存在的,如何才能减少环境规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每一个存在环境规制的国家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对这两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规制循序渐进 减少负面影响
如前所述,一项新的环境措施的实施,通常会在短期内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冲击,因此许多欧洲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在实施环境政策的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缓解其对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下面以欧洲国家碳税政策为例,对这些措施的设计及实施效果加以具体说明。
1 环境规制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在碳税开征的初期,应该实行较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从而可以避免对经济造成大的冲击,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进行技术创新和采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机会。目前有许多国家在实施碳税的时候遵循这个原则,如:
(1)芬兰。1990年,芬兰推出碳税,税率仅为1.62美元。1993年,税率翻倍,柴油和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用电也征碳税。1995年,推出碳/能源混合税(60/40)。2003年,混合税中碳税为26.15美元。
(2)瑞典。1991年,瑞典出台碳税,税率为250瑞典克朗,1993年提高到370瑞典克朗,但同时降低工业碳税和能源税。1997年,工业碳税从92.5提高到185瑞典克朗,服务业和家庭的碳税维持不变,依通胀而调整。
2 税收减免措施。由于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是国际上为消除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而采取的通行办法。
(1)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庭用能征碳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1993年,工商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方案,1996-2000年期间的税率为:重工艺,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轻工艺,50-90丹麦克朗,同样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实施低 税率;室内供热,200-600丹麦克朗。对工业和家用,工业中的重工艺和轻工艺实施差别税率,是丹麦政府实现保护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制度体现。
(2)德国。德国在确定增加能源税率的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措施;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和校车、铁路和出租车)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50%,公共货车和铁路运输(铁路、电车、无轨电车、地方火车、地铁和悬浮列车)只负担电税的50%;热电联产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等。
3 税收循环。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收入,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或者变化很小,进而在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减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实践中:
(1)丹麦。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循环回到工业,主要有: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改善能效的投资赠款;小企业基金。
(2)荷兰。荷兰的能源管制税被用作降低家庭和商业的直接支付。税收再循环到家庭,主要用于调节个人所得税:降低最低档收入等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免税津贴增加80荷兰盾;老年人的标准扣税额提高100荷兰盾。商业的税收循环主要有: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缴款降低0.19个百分点;小企业的标准扣除额提高1300荷兰盾;利润超过第一个十万荷兰盾的公司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
总的来说,要消除环境规制对国际竞争力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制定环境政策时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即在开始时实施较为宽松的规制,给予企业适应与调整的时间,之后再随时间推进加大环境规制的强度;其次,在实施环境规制时,将受规制影响较大的部门(如能源密集型行业)与其他部门区分开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受影响较大的这些部门的规制负担;再次,对于一些能为政府带来收入的规制工具,如税收、拍卖的许可证等。可以将收入用于改善经济,减轻规制的负面影响等方面。
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政府应有作为
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达到长期内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目的?一方面,由于企业是否进行环境技术创新的最终决策将受到期望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因此要从多角度促使企业意识到具有良好的环境表现能够给其带来真实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创造良好的条件,给企业的环境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有研究指出,六个市场激励因素能够更好地刺激企业积极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进而促使其在环境方面占有领先地位:(1)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比那些环境表现较差的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取监管机构对其主要项目的批准;(2)通过引入替代的可再生技术,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新的商业机会;(3)污染可能会造成真实的或潜在的债务,通过减少污染可以减少这些债务,(4)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可能更加符合年轻人的环境责任观,因此更容易吸引年轻雇员,这对很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比较优势;(5)现在以“绿色共同基金”等形式出现的“绿色投资”正在高速增长,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更容易吸引这些绿色投资,这既增加了企业的声望也增加了资本;(6)现在一些消费者愿意为环保的产品或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这被称为“绿色消费”,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这一市场。只有让企业意识到这些可能的潜在的收益,企业才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的动力。
基于此,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时,也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激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占据在环境方面的领先地位。相关建议如下:
第一,环境规制过程应分阶段实施,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企业对政府规制措施稳定性的心理预期会对企业的决策造成影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政策当局所采取的政策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取决于非政府部门对这些政策所做出的预期情况。经济行为主体会根据过去政策的效果并结合当前经济现状预期下一期政府将采取何种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将自己的经济行为建立在这种预期的基础上。如果企业不断地引进污染处理技术和设备来减少污染,而政府为了稳定收入而同时采取新的税收措施,则企业有理由认为减少污染的结果不是税负的减少而是负担的加重,因而也就没有动力去进行环保技术的创新。只有基于对政府规制政策稳定预期的基础上,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才会上升。
第二,维护并确保环境规制的监管与竞争公平性。在现实中,环境执法和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地方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其政绩的唯一指标从而放松对环境的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给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守法企业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后,内在化的环境成本必然会体现在其产品成本和价格上,而违法企业没有环境成本或环境成本极小,其产品成本和价格肯定会低于守法企业的产品,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将大大削弱守法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影响了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削弱了企业及当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推动基于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实施。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工具通常被认为能够提供比命令控制型更强、更动态的创新激励。这是因为在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下,企业创新拥有较大的空间、规制目标可通过灵活的方式实现、创新途径取决于企业而不是标准制定部门。然而,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规制仍然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政府应加快基于市场型环境规制推行的过程,使我国的环境规制由命令控制型为主向基于市场型方向转变。
另外,企业能否进行环保技术的创新除了受政府的环境规制措施及政策环境影响之外,还取决于企业的自身因素,如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独立性、技术储备(包括技术人才、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基础)、财务状况、信息资源等。政府在研究环境规制政策时也应当考虑这些差异,尽量避免企业由于自身情况难以达到规制要求而感觉力不从心,继而寻找其它方式来规避或降低因破坏环境而应承担的成本。
环境规制:约束还是竞争力?
(一)传统学派
对于环境保护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传统学派认为,环境规制的实施会降低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为较高的环境标准将导致国内厂商生产成本的上升进而损害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实施环境保护政策后,企业为了达到污染排放的标准或使生产过程和产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增加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投资,这些增加的投资包括:企业设立门槛提高所导致的开办费的增加、工艺流程复杂化所带来的设计费的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带来的施工费的增加、购买污染控制设备费用以及支付操作这些设备的人工费用等。在企业资金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这些额外增加的投资必然会降低企业在其他方面的投资额。而人们通常认为,用于产品生产其他方面的投资效率往往又高于环境投资,这样,环境投资对传统投资就产生了“挤出效应”。
第二,对企业而言,环境政策的实施相当于给企业的生产决策施加了一个新的约束条件,这种新增加的约束无疑将缩小企业生产的决策集,并导致管理、生产和销售等环节难度的加大,这种影响一般称之为环境政策的“约束效应”。
(二)修正学派
20世纪90年代初,以波特为代表的修正学派提出了“波特假说”,提出环境规制能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开辟了对环境规制与国际竞争力关系分析的另一途径。
“波特假说”认为,政府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被规制企业创新,产生效率收益,相对于不受规制的企业,这可能会导致绝对竞争优势;相对于规制标准较低的国外竞争者而言,环境规制通过刺激创新可对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正面影响。在此基础上,波特提出支持其假说的两个核心理论,即“创新补偿理论”和“先动优势理论”。
1 创新补偿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发企业通过积极的环境管理来实现创新,从而部分或近乎全部地弥补环境规制的遵循成本,甚至可因此比不受规制的企业更具“绝对竞争优势”,最终获得“创新补偿”。
波特在1995年进一步将其分为“产品补偿”与“过程补偿”。产品补偿是指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而且形成了更为环境友好的产品,这将增加企业的收益。其特征是,由于原材料的替代、包装减少等原因可能会使得产品成本降低,或是由于易于再循环或拆分而具有更高的再出售或废料价值,对用户来说产品具有更低的处置成本。过程补偿是指环境规制不仅减少了污染,而且导致更高的资源生产率,进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其特征是,更谨慎的生产管理促使停工期减少,生产投入品的循环利用导致原材料费用降低,副产品得到充分利用,能源消费降低,废弃物处置成本下降或是形成了更安全的工作场所。
另外,波特还认为,严厉的规制比宽松的规制会产生更大的创新。宽松的规制标准可以通过渐进创新或没有创新,采用末端治理或者其他的治理措施就能达到。严厉的规制则促使企业关注排污水平,同时要求更加本质的解决方法如产品或过程的重组等。尽管遵循成本会随规制严厉程度的提高而上升,但创新补偿会提升得更快。从而净遵循成本会随规制严厉程度的提高而降低甚至变为净收益。
2 先动优势理论
在提出创新补偿理论的同时,波特还提出“先动优势理论”。波特认为,当国内环境规制制度正确地预见并反映了环境保护的国际趋势,该国企业就可能从率先实行的规制中获得竞争优势。例如德国较早实行了循环经济的法规和政策,确定了产品的再循环标准,这使得德国企业在开发包装度较低的产品方面具有先动优势,率先占领了国际市场,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但是,波特也指出,并不是只要提高环境规制标准就必然有利于企业创新,只有当竞争企业所属国同时对相关领域污染进行规制,母国市场环境标准相对严格的企业才会通过率先采取创新行动而保持一定时期的竞争优势,环境规制的创新激励机制才会有效。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上传统学派和修正学派的观点是基于不同的假设提出的,前者是在静态假设条件下(技术和其他生产条件不变)认为环境规制对国际竞争力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后者是基于动态的长期的视角,考虑到环境规制会刺激技术创新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现实中,两个学派提出的环境规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机制都是存在的,如何才能减少环境规制对企业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更好地刺激企业的技术创新,是每一个存在环境规制的国家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接下来的两个部分将对这两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规制循序渐进 减少负面影响
如前所述,一项新的环境措施的实施,通常会在短期内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冲击,因此许多欧洲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在实施环境政策的同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缓解其对国际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下面以欧洲国家碳税政策为例,对这些措施的设计及实施效果加以具体说明。
1 环境规制的实施要循序渐进。在碳税开征的初期,应该实行较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从而可以避免对经济造成大的冲击,同时也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进行技术创新和采用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机会。目前有许多国家在实施碳税的时候遵循这个原则,如:
(1)芬兰。1990年,芬兰推出碳税,税率仅为1.62美元。1993年,税率翻倍,柴油和汽油实行差异税率,同时用电也征碳税。1995年,推出碳/能源混合税(60/40)。2003年,混合税中碳税为26.15美元。
(2)瑞典。1991年,瑞典出台碳税,税率为250瑞典克朗,1993年提高到370瑞典克朗,但同时降低工业碳税和能源税。1997年,工业碳税从92.5提高到185瑞典克朗,服务业和家庭的碳税维持不变,依通胀而调整。
2 税收减免措施。由于征收碳税会影响企业国际竞争力,对能源密集型行业实行低税率或税收返还制度,是国际上为消除碳税征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而采取的通行办法。
(1)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庭用能征碳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1993年,工商业所用天然气也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方案,1996-2000年期间的税率为:重工艺,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轻工艺,50-90丹麦克朗,同样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实施低 税率;室内供热,200-600丹麦克朗。对工业和家用,工业中的重工艺和轻工艺实施差别税率,是丹麦政府实现保护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制度体现。
(2)德国。德国在确定增加能源税率的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措施;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和校车、铁路和出租车)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50%,公共货车和铁路运输(铁路、电车、无轨电车、地方火车、地铁和悬浮列车)只负担电税的50%;热电联产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等。
3 税收循环。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的收入,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或者变化很小,进而在实现环境目标的同时,减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实践中:
(1)丹麦。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循环回到工业,主要有:降低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改善能效的投资赠款;小企业基金。
(2)荷兰。荷兰的能源管制税被用作降低家庭和商业的直接支付。税收再循环到家庭,主要用于调节个人所得税:降低最低档收入等级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免税津贴增加80荷兰盾;老年人的标准扣税额提高100荷兰盾。商业的税收循环主要有: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障缴款降低0.19个百分点;小企业的标准扣除额提高1300荷兰盾;利润超过第一个十万荷兰盾的公司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
总的来说,要消除环境规制对国际竞争力产生的负面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制定环境政策时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即在开始时实施较为宽松的规制,给予企业适应与调整的时间,之后再随时间推进加大环境规制的强度;其次,在实施环境规制时,将受规制影响较大的部门(如能源密集型行业)与其他部门区分开来,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受影响较大的这些部门的规制负担;再次,对于一些能为政府带来收入的规制工具,如税收、拍卖的许可证等。可以将收入用于改善经济,减轻规制的负面影响等方面。
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政府应有作为
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达到长期内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目的?一方面,由于企业是否进行环境技术创新的最终决策将受到期望收益和成本的影响,因此要从多角度促使企业意识到具有良好的环境表现能够给其带来真实的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创造良好的条件,给企业的环境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有研究指出,六个市场激励因素能够更好地刺激企业积极参与有关环境保护的行动,进而促使其在环境方面占有领先地位:(1)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比那些环境表现较差的企业能够更快地获取监管机构对其主要项目的批准;(2)通过引入替代的可再生技术,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能够得到更多新的商业机会;(3)污染可能会造成真实的或潜在的债务,通过减少污染可以减少这些债务,(4)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可能更加符合年轻人的环境责任观,因此更容易吸引年轻雇员,这对很多企业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比较优势;(5)现在以“绿色共同基金”等形式出现的“绿色投资”正在高速增长,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更容易吸引这些绿色投资,这既增加了企业的声望也增加了资本;(6)现在一些消费者愿意为环保的产品或服务支付额外的费用,这被称为“绿色消费”,在环境方面领先的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进入这一市场。只有让企业意识到这些可能的潜在的收益,企业才会有一定的技术创新的动力。
基于此,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时,也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激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占据在环境方面的领先地位。相关建议如下:
第一,环境规制过程应分阶段实施,尽可能减少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企业对政府规制措施稳定性的心理预期会对企业的决策造成影响。理性预期学派认为,政策当局所采取的政策是否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取决于非政府部门对这些政策所做出的预期情况。经济行为主体会根据过去政策的效果并结合当前经济现状预期下一期政府将采取何种宏观经济政策,然后将自己的经济行为建立在这种预期的基础上。如果企业不断地引进污染处理技术和设备来减少污染,而政府为了稳定收入而同时采取新的税收措施,则企业有理由认为减少污染的结果不是税负的减少而是负担的加重,因而也就没有动力去进行环保技术的创新。只有基于对政府规制政策稳定预期的基础上,规制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才会上升。
第二,维护并确保环境规制的监管与竞争公平性。在现实中,环境执法和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一些地方政府将经济增长作为衡量其政绩的唯一指标从而放松对环境的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情况的存在给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守法企业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后,内在化的环境成本必然会体现在其产品成本和价格上,而违法企业没有环境成本或环境成本极小,其产品成本和价格肯定会低于守法企业的产品,这种不公平的竞争将大大削弱守法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影响了其环境保护、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削弱了企业及当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推动基于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的实施。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工具通常被认为能够提供比命令控制型更强、更动态的创新激励。这是因为在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下,企业创新拥有较大的空间、规制目标可通过灵活的方式实现、创新途径取决于企业而不是标准制定部门。然而,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规制仍然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政府应加快基于市场型环境规制推行的过程,使我国的环境规制由命令控制型为主向基于市场型方向转变。
另外,企业能否进行环保技术的创新除了受政府的环境规制措施及政策环境影响之外,还取决于企业的自身因素,如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独立性、技术储备(包括技术人才、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基础)、财务状况、信息资源等。政府在研究环境规制政策时也应当考虑这些差异,尽量避免企业由于自身情况难以达到规制要求而感觉力不从心,继而寻找其它方式来规避或降低因破坏环境而应承担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