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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的涉外性直接关涉到案件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待遇”,目前对该问题的判断主要存在着“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和“联系说”两大标准,前者的优点在于具体易操作,后者的长处在于全面而无遗漏。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模式选择上宜仍以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涉外说为基础,辅以必要的兜底条款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