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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有关行政部门对流通领域不合格商品的发现、认定和监管职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近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辖区内流通领域鞋类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委托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对其辖区内流通领域成品油类商品进行了质量抽查检验。现将本次抽查检验中发现并认定的4种不合格鞋类商品和63种(部分)不合格成品油商品情况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