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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异常杂多且混乱的。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杂多和混乱,其实是由于未能区分两个基本的概念所致,即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法律解释指的是对法律字面含义的说明,但是由于对法律的字面含义可以作多种多样的理解,所以就必须有一种方法来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这种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工作就是法律解释的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