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红豆杉在保护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zhipe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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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认识得到较大的提高,一些珍稀名贵的植物不断遭到肆意破坏,严重威胁我国珍稀名贵植物种源安全,其中,红豆杉也被破坏。
  关键词:红豆杉;树篼;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认识得到较大的提高,一些珍稀名贵的植物不断遭到肆意破坏、采挖,严重威胁我国珍稀名贵植物种源安全,以及破坏其生长地的生态环境。珍贵树木中的红豆杉也难逃被破坏的厄运。红豆杉树被誉为国宝,它是250万年前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珍稀濒危物种,是植物中的活化石。由于在自然条件下红豆杉生长速度缓慢,再生能力较差,没有形成较大规模的基地。中国已经将其列为一级珍惜濒危保护植物,是名副其实的“植物大熊猫”。而且从红豆杉植株中可提取紫杉醇,对晚期癌症具有抑制作用,被称为“治疗癌症的最后一道防线”。基于此,红豆杉遭到了严重采伐,破坏,相关案件常见报端。为了更好的保护红豆杉树生长,国家珍贵森林资源的多样性,笔者借用一案例浅谈红豆杉保护中的法律认识:
  2009年9月的一日,方某在自己的毛竹山场上挖得红豆杉树篼两个,又在隔壁他人山场上挖得红豆杉两个。不久后,方某把四个红豆杉树篼卖给雷某,得赃款2000元人民币。后被当地居民张某举报到森林公安,当地森林公安立案侦查,2009年10月15日,方某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经鉴定,方某在他人山场采挖的红豆杉树篼无再生长可能。
  关于对方某该案定性有以下几组不同意见:
  (1)有人认为方某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两个罪名,分别是: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理由有:方某非法以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在他人山场采挖红豆杉树蔸,应构成盗伐林木罪;且未经批准,又在自己山场上采挖红豆杉树蔸,构成滥伐林木罪。
  (2)有人认为方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方某采挖的是树蔸而不是树木,且其以秘密的方式盗挖红豆杉树蔸,卖得赃款2000元,构成盗窃罪。
  (3) 笔者认为:首先,方某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因为红豆杉是法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因区别一般的林木,其保护等级更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本案中的红豆杉树蔸是没有检测出立木蓄积。树木的立木蓄积是从树木地表以上开始测量的。没有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就无法定罪量刑。其次,方某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理由有:盗窃罪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被盗物品的价值是多少,而本案当中的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市场上不允许流通。为此,物价部门对其就无法鉴定出价值。所以认定方某构成盗窃罪不太恰当。最后,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罪。红豆杉树是国家珍贵树木,树蔸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对林木的保护是从上至下(枝叶根茎),防止有人对树木的枝叶根茎破坏,进而可能导致树木的死亡,破坏森林资源的多样性。虽然有人对红豆杉树蔸的保护提出异议:是保护活(有再生能力)的树蔸、还是保护死的树蔸、还是二者都保护呢?虽然目前这方面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笔者倾向于二者都应给予保护,不管树篼是死的还是活的。甚至枝叶也应是法律的保护范围。因为红豆杉是我国的珍贵树木,是濒临灭绝的植物;它具有极其重要药用价值(提取紫杉醇用于治癌);红豆杉树篼可制作成工艺品,且价值不菲,这都是不法之徒作案的犯罪动机。假若对死的红豆杉树篼不进行保护,就有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毁掉红豆杉树木,待其树篼死了而取走(一般红豆杉树木砍伐后,其树篼的再活率极低)。如此,红豆杉树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的保护,反而会遭到犯罪分子疯狂、肆无忌惮的破坏,违背立法的初衷。再说,即使是死的树篼也可以起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作用。
  我国的野生红豆杉资源过度砍伐日益加重,野生红豆杉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野生红豆杉的很多生物学特性,又限制了自然群落的发展。国家林业局对“红豆杉工程”做出过明确的批示:“红豆杉为我国一级保护树种,兼有很好的 生态效益和极高的经济价值,国家支持在适当范围大力营造红豆杉,社会各界以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造林绿化事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因此,为了保护生态资源的多样性,野生红豆杉健康稳定的生长,我们要依法对非法采伐、运输、收购、出售红豆杉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令其心生畏惧;其次,加大对红豆杉的宣传教育,印发有关保护红豆杉的宣传资料,使之深入人心,进而提高人民对红豆杉树的保护意识;最后根据野生红豆杉树的生长所需的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加大财政投入,加快人工培育、扩繁发展红豆杉资源,以满足人们日益对紫杉醇的不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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