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一些思考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wq93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四版是其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亦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该书共分四编二十七章,较为全面的涵盖了集中地反映了当下我国刑法学研究的情况,尤其是刑法学研究的热点、重点、疑难问题,所涉内容甚广,从刑法基础论、犯罪论到罪行各论,既立足于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又将论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既评价中国的理论学说,又从学派之争的视角进行分析;既解释现行法条,又深究规范背后的理念;既阐述刑法理论上的要害与重点,又提示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张明楷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不少新的观点,如其认为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没有区分违法与责任,已产生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即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在违法构成要件中讨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包括行为主休、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和因果关系,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欠缺责任能力、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缺乏期待可能性,本人获益良多。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法》何其广博、精深,短时间内很难读深、读透,专家面前不敢班门弄斧。本文试从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谈一些自己对于入户盗窃罪的理解与思考。
  一、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
  张明楷教授所著《刑法学》第二十二章第三节主要讲窃取、骗取型财产罪,其中第一部分为盗窃罪,张明楷教授对于入户盗窃中“户”的认定并未过多阐述,只写到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本人赞同张明楷教授对于“户”的认定,即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对“户”的范围认定是相通的,故入户盗窃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户”的范围,但入户盗窃不以入户前即有盗窃为目的为前提,只要非法入户即可,如诈骗为目的进入户内后盗窃,就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判断入户是否具有“非法目的”,应结合入户的时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己的辩解及户的安全防护措施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当然以合法目的入户后产生盗窃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二、入户盗窃是否为行为犯。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能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视为所谓行为犯,亦即,不能认为,只要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也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因此,多次、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或者携带凶器盗、扒窃未遂的,既不能一概以犯罪论处,也不能一概不以犯罪论处,只能将其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以盗窃罪的未遂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将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完善了盗窃罪的构成标准,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危害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充分体现刑法对公民住所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本人认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应为行为犯,不应以窃得财物多少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首先,修改后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按字面意义理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并列关系,该条定罪需两个条件,第一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第二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很明显,刑法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没有数额的规定,故不应将盗窃数额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之前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认定主要采取了“数额”和“次数”标准,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构成盗窃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盗窃罪犯罪手段日益多样,一些盗窃行为虽达到不“数额较大”标准,但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入户盗窃不仅侵犯公民的财产权益,而且侵犯公民的住所权益,给被害人造成的生活不安定感非常强烈。如某女晚上一人在家,在睡觉时听到响动,看到有人翻窗入室,其很害怕,不敢出声,任由窃贼在家中翻动财物离去。且入户盗窃极有可能在被人发现时转化为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某甲在进入他人住所时,发现该户人家仅有一女子在家,遂拿刀威胁该女子拿出家中值钱的财物,后又心生歹念,不顾女子反抗将其强奸,又怕女子看到其外貌报警,而将这女子杀害;而嫌疑人携带凶器盗窃,有直接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性,由此这类盗窃的人身危险性比普通盗窃更大。
  三、入户盗窃是否有未遂犯
  根据行为犯理论,行为人只要实行终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实行行为,应构成犯罪既遂,在未实施终了的情况下,存在犯罪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不限数额,均构成犯罪,这就明确了入户盗窃罪属于行为犯。既然是行为犯,肯定具有未遂形态,而实施中将入户盗窃情形一律判定为既遂,也就显失偏颇。本人认为,入户盗窃,按字面理解为入户行为和盗窃行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入户行为,而翻动财物才是盗窃行为,两者行为相结合,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否则仅有入户行为没有盗窃行为,只能认定为未遂。下面是本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3年3月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来到通州区刘桥镇蒋一村十一里庙曹某家,乘曹某到田里干活,翻围墙进入曹家,后踢坏楼下厨房西门,钻门洞入室,在二楼东房间和中间房间翻动实施盗窃,过了十五分钟左右被回家的曹某发现,杨某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未窃得钱物。
  案例二,2013年5月19日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陈某来到通州区先锋镇秦家埭村马某家,见马某院子铁门上锁,就从围墙西侧攀爬到厨房阳台上,这一过程正巧被隔壁邻居看到,陈某朝邻居作一手势,示意邻居不要出声,仍推开阳台与二楼房间相隔的铝合金窗户,进入二楼房间欲盗窃财物。邻居一见马某进入二楼房间,就大喊“抓小偷”。犯罪嫌疑人陈某听见邻居叫喊,未及盗窃就从二楼楼梯下到一楼客厅,推开客厅大门进入院内,从翻入院子的围墙处逃离现场,后被抓获,未窃得财物。
  上述两个案例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都未窃得财物,对犯罪嫌疑人杨某、陈某是否均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亦或者一既遂、一未遂。本人认为,认定入户盗窃的既遂、未遂,争议的焦点为何时认定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是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作为着手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还是翻动财物作为着手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如以非法进入他人住所为着手实施盗窃的行为,则犯罪嫌疑人杨某、陈某均是盗窃既遂,如以翻动财物为着手实施盗窃的行为,则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既遂,犯罪嫌疑人陈某盗窃未遂。本人认为应以入户盗窃以翻动财物作为着手实施盗窃的行为,刚才在前面提到,入户盗窃是入户和盗窃两种行为,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入户行为,而翻动财物才是盗窃行为,两者行为相结合,才能认定为盗窃既遂,否则仅有入户行为没有盗窃行为,只能认定为未遂。故犯罪嫌疑人陈某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入户行为已既遂,但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入户盗窃未遂。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0)
其他文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明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
期刊
摘 要:以经济学上的“正外部性”为视角,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并提出设立构想。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正外部性效应  近年,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的同时,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压力。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该规定并未明确相关的诉讼主体,且仍然将一般公
期刊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和打击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贿赂犯罪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同时,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反审讯的经验愈加丰富,加之贿赂犯罪证据的单一性、对合性、互证性、牵连性、贫乏性等特点,致使这类犯罪呈现出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的新态势。修改后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种类,这为受贿犯罪的取证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电子证据中,手机作为21世纪人类最主要的通讯工具,是犯罪嫌疑人最方便记
期刊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如何将社会调查的结果所形成的品格证据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得以运用从取证的主体、程序的设计、采信的标准等方面仍需完善。本文尝试从审查起诉阶段为视角,探究检察机关如何将品格证据运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决定起诉、量刑及开展
期刊
案情:  2013年10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余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黑色丰田轿车行经路口时,与横过马路的邱某驾驶的三轮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邱某受伤及三轮车乘客廖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余某及该车上的乘客周某等人逃离的现场。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邱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当晚,余某因无证驾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要求雷某为其顶罪,并答应支付给雷某40万元。 
期刊
摘 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是审判机关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的一项有力措施。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仍有人对它的存与废持争议的态度。本文通过对其价值和功能分析和探讨,以便我们对陪审制度未来价值做充分的肯定。  关键词:陪审制度;群众参与;
期刊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
期刊
摘 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逮捕做为一种审前羁押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刑事诉讼的进行,但逮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不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就有被滥用的危险,进而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此,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进行进一步严格规定,但是由于受多种原因的影响,逮捕必要性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对逮捕强制措施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备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
期刊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试点中,中央把加强政法经费保障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可见政法经费保障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瓶颈。改革现行保障体制,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任务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说,经费保障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不充分,各项司法职能就可能被扭曲,司法体制改革落实也会很困难。所以,进一步深化政法经费保障改革,全力践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 的政法
期刊
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从司法实践看,依法开展刑事申诉复查,对全面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