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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社会公共行政的重要领域之一。教育行政领域的这种新发展给传统的行政法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民办高校也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内容。对民办高校的行政法规制的前提是要对其法律地位包括法人属性和行政主体地位进行准确认定。此外,还要不断完善相关的行政立法规范体系,再配置有效的政府监管措施以及通畅的行政救济制度。唯此,这种行政法的规制才能成为公私合力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