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法律危机忧思

来源 :商界·中国商业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owei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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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经济这种近乎率性而为的所有制形态,是人顺乎其然的造化,而法律则是人类给自己创制的一个笼子。
  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就是民营企业冲撞既存法律笼子的代价。
  
  法律危机之殇
  
  1945年,黄炎培先生在与毛主席的一次谈话中说:“历史上无论是一个个人、一个政党、还是一个朝代,都是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对此,毛主席在新中国成立的前夜仍然反复咏叹。
  时值今日,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似乎再次陷入了这样一个可,,它的“兴亡周期率”之中。以打江山作比,过往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家群体的成长和发展。但现在当他们小有规模,开始坐江山,需要迈上更高的台阶时,我们更应该关注一下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的(从事业意义上)死亡。
  中国的民营企业似乎正处于这样一个阶段,他们激励中国经济的使命完成了,国家和社会就可能追究曾经存在于或正存在于企业的种种毒瘤,如产权不清、官商勾结、商业贿赂、商业欺诈、低价倾销等,如果这些行为已成为民营企业的长期模式的话,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轨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随之而来的巨额罚款、法律制裁、交易链的破坏等都足以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单个风险对企业来说都可能是致命伤,如果这些风险纷纷显现的话,企业面临的就会是灭顶之灾。
  民营企业家法律危机一旦爆发,轻者导致惨重的经济损失,多年累积的财富帝国一夜之间土崩瓦解:重者企业家将面临牢狱之灾。民营企业家一旦涉案,从社会评级上讲,再也不是昔日的商业巨贾,而是一个贴了标签的“阶下囚”,很难重新赢得社会的认可。
  民营企业家个人的灾难同时也是其所属的民营企业本身的灾难,至少在现阶段来看,民营企业的命运仍然是跟企业家个人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家兴,则民企兴;企业家亡,则民企亡。因此,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危机,从效果上看,也是民营企业的法律危机。一旦企业家涉案,即会引发社会公众,尤其是与企业有往来的客户和债权人对企业的信用危机,进而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使企业迅速崩溃。
  
  走入笼中
  
  经济学家吴敬琏常说“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与这一组词等量齐观的其实就是“好的市场经济法律”和“坏的市场经济法律”。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好坏与否的根本就是法律的好坏。
  可我们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过程有如在沙漠中搭建房子,在没有任何基础的条件下不可能没有瑕疵。法律是人类编制的“笼子”,自从有了这个笼子以后,人们必须生活在其中。遵循法律,哪怕是有瑕疵的法律,也是我们唯一的选择。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不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整体,都必须在既存的法律“笼子”里行事,学会过这种既有自由又有约束的“笼子”生活。刚开始,一些野惯了的民营企业肯定很不习惯,会不停地尝试冲出“鸟笼”。
  但冲撞很快会被证明是徒劳的,甚至是致命的,那么,怎么做才是有益的呢?
  首先是整体呼吁把“笼子”做大,从法律制定上给民营企业更大的成长和发展空间。其次要与其他的所有制企业取得同等的法律地位,接受同样的法律保护。哪怕在事实上一时还做不到平等,但在法律条文上一定要做到。尽管我们主张法律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但那些根本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通过法律以外的力量。这不是“术”的问题,而是“本”的问题。随着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壮大,不仅“笼子”必然会做大,“笼子”里的各种“鸟”也会变得平等起来。
  但在“笼子”没做大、“鸟儿”们没有真正平等的时候,民营企业要学会趋利避害地飞翔,要学会建设性地成长,首先要有规则意识,不能目无法律,藐视法律,不能以“江湖规矩”替代法律规则,不能以“潜规则”对抗国家法制。不可否认,极个别民营企业家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积聚而变得目空一切、不可一世,以为钱能摆平一切,包括法律,但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的一个优秀群体,是中国经济的脊梁,如果连他们都没有很好的法律意识,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就更难以尽善尽美。
  
  御罪于门外
  
  “拒绝裸奔”是网络防火墙的诙谐代号,同样,它也适用于民企。建立最好的防罪防火墙,是民企迫在眉睫要做的事。无论是从健康计,还是从成本计,预防远胜过病后补救。
  对于企业防罪,我们不妨借鉴美国反导系统的多层防御及应对,将企业的防罪隔离带由远至近——竖起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估的防火墙,消罪于萌芽;或准备充分的应急预案,即使法律风险引爆,也可从容应对,将损害减至微小,保全实力以东山再起。
  一个成功的企业,一定是一个善于处理法律风险的企业;一个聪明的企业家,一定是一个善于运用法律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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