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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联合发文,将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行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