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deking200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2006年以前,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犯罪行为概括为以下三种: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这三种行为在赌博罪中为并列关系,即三种行为在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上是相当的。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将开设赌场的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设定开设赌场罪,并且在刑期设定上也相较于赌博罪设定了较高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较多的相似之处,理清二者之间的区别,对于准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 区别
  作者简介:耿一斐,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307
  一、案件简要事实
  2016年9月9日至9月12日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幺某某、孙某某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北里22号楼101房间内开设赌局,招引大量社会人员使用麻将牌为赌具,玩“二八杠”比大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雇佣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等人负责收“水钱”及在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等,累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2016年9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幺某某、孙某某等人在上述地点再次进行聚众赌博时被查获,民警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幺某某、孙某某。
  2016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在天津南站被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5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在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南里北门附近被抓获归案。
  二、争议问题
  对于本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是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该观点认为:赌博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以营利为目的,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其中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都表现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并组织、招引多人参与赌博活动,但是聚众赌博相较开设赌场,其规模较小、场所不固定、持续时间较短、人员分工不明确、招揽参赌人员方式不同。本案中王某某、张某某召集幺某某、孙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局,以玩“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雇佣罗某某负责抽取水钱,参与赌博的人员相对固定,并均为四名组织赌博人员的朋友或老乡,符合聚众赌博的行为特征,应当以赌博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构成赌博罪。该观点认为:相较于一般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具有开放性高、规模较大、场所固定、时间固定、人员分工明确的特点。本案中張某某为赌博提供东丽区新立街汇海北里22号楼101房间,并固定在此处进行赌博。张某某雇佣罗某某负责抽取水钱,雇佣两名人员负责场内外放哨。赌博方式为四名“主门”以“二八杠”形式赌博,其他人员以“飞门”形式参与赌博,对于参与飞门的人员并没有特殊的限制,因此理论上参赌人员数量不可控制,可以达到较大的规模。同时,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2.3万余元,抽头渔利达2.7万余元,具有一定的规模,应当对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罗某某及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的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同样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某某及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的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该观点认为:罗某某及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的人员的行为系帮助行为,即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聚众赌博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在主观上,其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并且非法牟利的行为。在客观上,其为他人实施聚众赌博并且非法牟利的行为提供了实际的帮助,而帮助形式即为看管赌资、站岗放哨等行为。所以,在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现场实施上述帮助行为的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某某及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的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该观点认为:在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现场实施看管赌资、站岗放哨的人不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原因在于,其主观上虽然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的行为,但是其受雇佣实施的“工作”是辅助性的,并不能影响赌博活动的进行,而且上述人员并不实际参与赌博或者分取赌博渔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应苛处刑事责任,而应相应治安处罚进行处理。
  三、对本案的认定
  2006年以前,我国《刑法》第303条对赌博罪犯罪行为概括为以下三种: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在赌博罪中为并列关系,即三种行为在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上是相当的。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将开设赌场的行为独立出来,单独设定开设赌场罪,并且在刑期设定上也相较于赌博罪设定了较高的刑期。根据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见开设赌场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赌博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本案,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开设赌场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认为,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开设赌场罪所要求达到的社会危害性。第一,从赌博场所是否固定来看,张某某为赌博提供的场所系村里还未分配的还迁房,其产权归属还未明确,具有不确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第二,从赌博时间来看,本案赌博时间并不固定,虽均为下午开始至晚上结束,但每次开始均是以四名坐“主门”参与赌博的人员到齐后开始。第三,从参赌人员的来源来看,四名坐“主门”参与赌博的人员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王某某是协商开设赌局的,幺某某、孙某某分别为张某某和王某某召集来的,而其他通过“飞门”形式参与赌博的人员也均系张某某、王某某、幺某某、孙某某召集而来。从而可以证明对参与赌博人员发挥聚焦作用的是组织者的人脉关系而非赌局本身。第四,从社会知晓程度来看,本案中参与赌博的人员均系介绍而来,而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其很难通过其他方式知晓该赌局的存在,所以其隐蔽性较强,社会知晓程度较小。第五,从赌局规模上来看,本案中赌博活动持续了五天,参赌人员共十幾人,抽头渔利金额为2.7万余元,与一般社会大众认知的开设赌场的规模相差巨大。   同时,对于罗某某及外围放哨、现场看门的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在主观上其明知他人实施聚众赌博并且非法牟利的行为,在客观上其为他人实施聚众赌博并且非法牟利的行为提供了实际的帮助,而帮助形式即为看管赌资、站岗放哨等行为。应当以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根据上述帮助人员参与整个犯罪的时间长短、作用大小、获利情况综合认定上述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参与时间不长、作用不大、获利不多的情况,可以对其作不起诉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四、办案经验
  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实施后,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单设的罪名,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大打击以开设赌场,并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方式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的行为。赌博自古以来就被认定为是“耗家资、废家业”并从而引发大量社会问题的违法行为,通过开设赌场召引大量不特定的社会人员參与赌博活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也是公检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而我国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定性,仅有2010年8月31日两高联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两高联合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且未对聚众赌博与传统开设赌场行为进行区分,导致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类似案件不同判的情况比较突出。
  笔者认为,在认定一个案件是聚众赌博行为还是开设赌场行为,不仅要遵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更应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该行为持续的时间、发展的规模、人员的构成、组织是否严密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不排除实践中有些聚众赌博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会演变为开设赌场的行为并造成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但是在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釋没有给予准确认定的情况下,不能为了打击而打击,一律采取较为严格的方式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鉴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较为频发,公检法各部门对聚众赌博的行为与传统开设赌场的行为容易产生分歧,建议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针对该项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立案追诉标准,确定定罪量刑情节。同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从而对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赌场行为的认定达到标准统一、尺度合理的要求,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其他文献
摘 要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被简称为“两学一做”。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就是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部署, 在新形势下作为一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积极响应落实党的号召,狠抓大学生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确保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学生党员中取得成效。  关键词 两学
摘 要 婚约财产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婚约对双方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婚约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婚约解除导致赠与合同未生效。基于公平原则,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人之前赠与的财产。  关键词 婚约财产 赠与 财产返还  作者简介:邵明,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67-02  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因恋爱交
摘 要 在实践中,实质课税原则为反避税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理论上却有争议。作为实质课税原则具体体现的反避税规则虽然富有灵活性,但却被质疑会加深税法规范的不确定性,对纳税人的权利造成不当影响。  关键词 反避税条款 不确定性 确定性 实质课税原则  作者简介:陶文文,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
摘 要 本文以真实案件为例论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适用问题,主要从法条构成要件出发,分别从公共场所、因果关系、管理人及其安保义务角度分析如何适用于个案当中。同时借鉴其他法院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考量案件中各方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理由及比例,达到个案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  关键词 公共场所 因果关系 安保义务  作者简介:劳伟汉,四川大学法律硕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江兆基,广东
摘 要 “著作权”、“版权”和“作者权”用语问题是著作权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事实上,“版权”和“作者权”概念分别来自于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版权体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的作者权体系,二者在不同法律理念的主导下,在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6条明确了:“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这也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将著作权的含义等同于版权。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同时保护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
摘 要 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从Airbnb(空中食宿)开始,一种新的经济模式诞生了。这种模式最开始是将闲置资源共享给他人,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并从中获取回报,后来发展为多种模式,但其“共享”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这种经济模式就是我们熟知的“共享经济”。共享经济是传统行业在时代背景下经过新科技手段包装而成的新型經济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除了传统行业固有的法律风险外,也产生了因“外壳”导致的新风险。本文以共
摘 要 深圳是大陆社会工作发展的前沿阵地,深圳医务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模式较为完善。本文以深圳市C医院的社工实务为基础,通过对实践的观察、资料的分析,揭示医务社工介入贫困患儿救助的资源布局,总结经验,希望对内地相关实务领域提供借鉴。  关键词 医务社会工作 贫困患儿 慈善救助  作者简介:杜瑞祥,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
摘 要 公证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調整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民事法律纠纷的两个重要手段。公证作为一项非诉讼制度,其设计初衷主要在于通过公证对民事法律关系起始性的介入,利用公证员的专业法律素质对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预判和修正以达到预防民事纠纷产生的作用;而民事诉讼制度,是在民事纠纷产生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居中裁判作用,确保民事纠纷得以公平、公正的顺利解决,维护社会正
摘 要 审判裁量需借助操作原则实现法律之价值与技术的两全,其可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宪政原则,包括合目的性原则、合意原则、理性原则;一层为法律原则,系指立法实定及学说公认之各项法律原则的总和。  关键词 法律局限 审判裁量权 操作原则 合目的性 说理  作者简介:许佳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
摘 要 “互联网 ”时代复杂多变的环境使得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以微信、微博、APP软件的微媒体产生与广泛运用,标志着“互联网 ”时代的全面来临。文章以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调查为例,阐明在“互联网 ”下,大学生价值观难以达成共识,需要通过必要的路径来实现:加强校园微媒体管理,提升网络平台形象与定位,形成大学生价值观一元与多元的统一;提高媒体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实现大学生现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