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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探索中国文化产业法制理论的前提下,研究分析了中国文化产业法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并借鉴国外文化产业法制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面对的新情况,提出了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关键词】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目标任务
一、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状况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沿革。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经历了以下两个历史阶段:一是以规范管理为主的探索阶段(1978年一2000年);二是以促进发展、保障权利为主的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中国文化产业的立法状况,可按规范文化产业、保护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产业三类情况分述。须说明的是,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考察立法状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本中,规范、保护与扶持,有时是交叉的,兼容的。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现状。文化产业执法,是文化产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管理文化产业公共事务的过程。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这里说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国文化产业司法实践。我国文化产业司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在实践探索当中。司法体系的建设,不仅滞后于立法,也滞后于执法。要想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需要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二、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环节目前呈现“三多三少”的现象,即国家立法少、部门规章多;基本法律少,单行法规多;权利保障少,管理规范多,实际上是总体失衡。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和文化管理职能部门执法理念的缺位、错位,导致文化产业执法中产生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现行不合理的文化行政管理结构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引发许多问题和矛盾。条条块块分割的行政管理结构与市场急需的统一法制环境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之间的矛盾等,造成了对文化产业资源配置效率不尽如人意。
三、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与趋势,借鉴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形成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制保障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长、壮大、可持续发展。从立法角度说,文化产业法制体系建设包括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根据《宪法》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二是制定与《文化产业促进法》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要在文化产业发展主体、文化市场、宏观调控、财产权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险与救济、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等方面明确权利义务与具体措施。三是制定相关规章与实施细则,并制定各地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形成完整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任务。根据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当前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提高立法级别。第二,构建文化产业的实体法律框架。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应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系统组成,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也是一样的。构建一整套相对独立、完整、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建立与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由文化产业基本法律、文化产业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地方性法规和文化产业规章组成。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加快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适应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是落实中央文化产业发展纲要和文化产业政策的需要。第四,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现阶段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出台了一定数量的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从不同方面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壮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在政策上放开是不够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因为产业的基本法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经过实践检验对文化产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各种政策措施予以固定化、统一化,使这些措施、政策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更广泛的实用性。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微观层面需要政府发挥规制主体的作用,因此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需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才可以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与任务。第一,转变政府定位,调整规制主体扮演角色。从其定位来看,政府扮演的还是一种“全能政府”、“包揽文化”、“直接管办”的角色,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法制面向大众体现反映的并不明显。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坚持民族性,促进文化产业经济发展同时要兼顾国家文化安全,因此不能放任市场去决定文化产业发展的走向。第二,引入立法后评估,减少立法滞后型风险。互联网业的问题只是一个侧面,其反映出的诸多法律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行业规则的制定明显滞后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解决法律的“适应性”困难问题,才能解决立法滞后带来的风险。第三,优化规制行为,积极防范规制机构失灵。国家干预规制理论认为,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的介入,而政府面对寻租的诱惑,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也可能滥用权力,该干预不干预或过度干预,导致“政府失灵”。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中,在用规制理论指导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考虑“政府失灵”的问题。国家规制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政府定位不准对文化产业干预过多;二是立法滞后和法律缺位导致管理不足。寻求规制松与紧的最佳平衡点,以及保证规制过程中手段的合理合法,是国家规制要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关键词】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目标任务
一、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状况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沿革。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经历了以下两个历史阶段:一是以规范管理为主的探索阶段(1978年一2000年);二是以促进发展、保障权利为主的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中国文化产业的立法状况,可按规范文化产业、保护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产业三类情况分述。须说明的是,这种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考察立法状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本中,规范、保护与扶持,有时是交叉的,兼容的。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现状。文化产业执法,是文化产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管理文化产业公共事务的过程。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这里说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与法律不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国文化产业司法实践。我国文化产业司法还处于初级阶段,尚在实践探索当中。司法体系的建设,不仅滞后于立法,也滞后于执法。要想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需要为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二、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中国文化产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文化产业立法环节目前呈现“三多三少”的现象,即国家立法少、部门规章多;基本法律少,单行法规多;权利保障少,管理规范多,实际上是总体失衡。
中国文化产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和文化管理职能部门执法理念的缺位、错位,导致文化产业执法中产生诸多问题。最突出的是文化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合理。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是指中央和地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文化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对人财务管理权限的划分、计划管理的职责以及管理文化事务活动的制度。现行不合理的文化行政管理结构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引发许多问题和矛盾。条条块块分割的行政管理结构与市场急需的统一法制环境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与市场经济运行之间的矛盾等,造成了对文化产业资源配置效率不尽如人意。
三、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我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是: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与趋势,借鉴发达国家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加强和完善文化产业立法、执法、司法体系,形成健全的文化产业法制保障环境,推动文化产业成长、壮大、可持续发展。从立法角度说,文化产业法制体系建设包括三个层次的目标。一是根据《宪法》制定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法,二是制定与《文化产业促进法》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要在文化产业发展主体、文化市场、宏观调控、财产权制度、企业生产经营、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险与救济、支持公益文化事业等方面明确权利义务与具体措施。三是制定相关规章与实施细则,并制定各地区域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形成完整的文化产业法制体系。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任务。根据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目标,当前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提高立法级别。第二,构建文化产业的实体法律框架。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应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系统组成,文化产业法律体系也是一样的。构建一整套相对独立、完整、具有自己特定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建立与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文化产业法律体系由文化产业基本法律、文化产业行政法规、文化产业地方性法规和文化产业规章组成。完善文化产业法律体系,是加快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适应文化产业对外开放的需要,是落实中央文化产业发展纲要和文化产业政策的需要。第四,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现阶段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出台了一定数量的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文件,这些文件的出台从不同方面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与壮大,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在政策上放开是不够的,应当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因为产业的基本法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经过实践检验对文化产业发展行之有效的各种政策措施予以固定化、统一化,使这些措施、政策具有稳定性、持久性和更广泛的实用性。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在文化产业发展的微观层面需要政府发挥规制主体的作用,因此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需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才可以实现预期的建设目标与任务。第一,转变政府定位,调整规制主体扮演角色。从其定位来看,政府扮演的还是一种“全能政府”、“包揽文化”、“直接管办”的角色,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法制面向大众体现反映的并不明显。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坚持民族性,促进文化产业经济发展同时要兼顾国家文化安全,因此不能放任市场去决定文化产业发展的走向。第二,引入立法后评估,减少立法滞后型风险。互联网业的问题只是一个侧面,其反映出的诸多法律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行业规则的制定明显滞后于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必须解决法律的“适应性”困难问题,才能解决立法滞后带来的风险。第三,优化规制行为,积极防范规制机构失灵。国家干预规制理论认为,市场失灵导致了政府的介入,而政府面对寻租的诱惑,以及自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也可能滥用权力,该干预不干预或过度干预,导致“政府失灵”。 中国文化产业法制建设中,在用规制理论指导法制建设的同时,也要考虑“政府失灵”的问题。国家规制有两种错误倾向:一是政府定位不准对文化产业干预过多;二是立法滞后和法律缺位导致管理不足。寻求规制松与紧的最佳平衡点,以及保证规制过程中手段的合理合法,是国家规制要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胡惠林.《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