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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实务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现本企业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新增的加计扣除项目,可以追溯加计扣除.好像等到2016年,就可以依据此文件对2013年~2015年的纳税事项进行追溯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