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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挑战着我国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刑事司法亟须充当起紧急性、专业性和规制性的治理角色。刑事司法在紧急应对涉疫案件时,需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进行严格解释,今后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罪状表述进行修订以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应对涉疫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时,需要在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标准上尊重疫情规律并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积极作用,同时,注重收集电子数据来惩治基于网络的涉疫案件。刑事司法还应充分发挥规制功能,处理好从快打击和保障人权、涉疫案件和常规案件的关系,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宽严相济地依法处理涉疫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