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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破产逃债做出了新规定。第一,冲销呆帐只能限定以下范围:自然人死亡绝户所欠贷款;企业法人破产以后债务清偿不足的贷款;借款人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欠贷款;国各院审定的其他收不回的贷款。不在这个范围内的,都不能作呆帐处理。企业申报破产时,当地人民银行机构代表参加债务清查小组。第二,企业实行“先分后破”,不能逃避债务、一个公司投资建立于公司,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应该按照划分出去的资本金或者是资产的多少来划分债务。母公司破产后,由于子公司是母公司的财产,子公司仍要作为母公司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