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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的民事执行监督应该破除以权治权的硬性监督的理念,从而实现柔性监督理念的转向来回应当今社会的现实需要,回应性民事执行监督就是要从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性出发来追求实体价值的实现,也就是真正实现人民的合法权益,回应社会的真实需要。回应性的民事执行监督要求在权力配置上,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等多元利益主体的权力或权利都应当受到了法律的同等尊重。对于监督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的事项都应保持开放性;平等协商、理解倾听和妥协兼顾成为非强制性的民事执行监督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