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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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医药器材公司的行政负责人,去年9月份,我们公司参加了一家大型综合医院采购医疗器械的招投标活动,该医院委托了一家专业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投标事宜。经过两个多月的前期准备以及正式投标,去年年末,我公司收到了那家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拿到通知书的那一刻,公司全体员工都表现得极为兴奋,因为近几年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们公司的效益一直不怎么好。但没高兴多久,我们又接到了医院的通知,医院认为我公司不符合中标条件,不同意与我们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我们觉得这件事不能接受,于是,公司领导多次与医院进行协商,但都没有结果。我想问您的是,我们公司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们的利益?可以诉讼要求医院与我们签订合同吗?
  (邢先生)
  
   邢先生:您好!
  你公司遇到的是一个目前仍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我结合你的提问提出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招投标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活动,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是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的形式,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通知希望对方参与投标的一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制作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才是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程序确定中标人。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结合《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你们公司已经收到“中标通知书”,但因为没有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因此,你公司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合同并未成立,所以,你方只能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其违背诚信原则而给你方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可包括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其利息等。
  另外,特别要提醒你的是,一般情况下,中标通知书都由招标人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招标人授权的情况下无权发出。这一点希望你们查明和注意。
  
   宋律师男辽宁盖县人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
  E-mail:TT03@1488.cn手机号码:1332112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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