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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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与社会
  人是社会的动物,总要与他人共同生活。共同的生活,既有求同的一面,又有存异的一面。人的社会,冲突就不可避免,和谐便成了学者们讨论的永恒话题。
  人的求同性是区分人与动物的本质所在。人高于动物,在于人有理性,人基于理性而构成一类。人性之中有欲望、激情和节制各品性,当欲望和激情受到节制和约束的时候,他会显示出理性。理性指导人们过一种和谐的生活。趋异是社会中人的个体差异性所决定的,求利则竞争,求名则虚荣。资源有限,欲望无限,人与人之间永远处于战争的状态。战争打破了人类的和谐。
  古代学者从家庭与国家的层面展开讨论和谐。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无非两种,一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二是男女两性的关系。最原始的人际关系,简单地存在于家庭之中。夫妻之间是两性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和主仆之间是支配的关系。家庭的和谐取决于这两种关系的平衡和公正。夫妻之间体现了平等,父母子女和主仆之间体现了差异。这种平等与差等的协调,造就了家庭的和谐。推而广之,社会与国家同样存在着平等与差异,在平等与差异处理成功的地方,就有和谐的状态。在一个合唱团里面,团员们协调一致,才能演奏出和谐的音乐,这里体现了成员间的平等。乐手们的才能不同,最好的乐器应该给与演奏得最好的那位乐手,这是成员中的差异。前者体现了矫正的正义,后者体现了分配正义;前者符合算术比例,后者符合几何比例。
  自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家们把这套理论应用到了政治学的领域。掌握最高治权的人数不同,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就不同。一个人执掌主权称为君主或者僭主政体,少数人的政权称为贵族或者寡头政体,多数人的政权称为平民或者共和政体。贵族政体体现了差等的分配正义,民主政体体现了均等的矫正正义。一个民族如何选择自己的政治制度,则因时制宜和因地制宜,有的天生适合共和政体,有的天生适合贵族政体,甚至是君主政体。雅典实行的是民主政体,斯巴达实行的是寡头政体,波斯实行的是君主政体。只要政体合乎这个民族的特性,就是一个好的政体,就可以达成和谐。
  现代学者在此基础上予以扩展,更细致地区分了社会里的支配关系,划分了不同的社会类型。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着三种权力支配关系。如果这个社会以家长的权威来治理,则称为传统的统治。在那里,习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以个人威信来治理,则称为克里斯玛的统治。在这里,杰出领袖的魅力至关重要。如果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则称为理性的统治。此时,法治的社会才建立起来。如果说古代社会以家长制和个人魅力型统治为常态的话,现代社会则是法治的社会。古代学者的说法是,蜂王统帅着一个蜂群,脑袋指挥着身体各个肢体,一个人的统治才能造就和谐社会。现代学者的看法是,人生而平等,造物主在造人的时候,平等地对待芸芸众生。人除了身体和智力些许不平等外,总体上应该是平等的,因此,人人平等才是人类的本性。身体强壮的人可以欺凌身体虚弱的人,但是,强者总有睡着的时候。当他睡着的时候,弱者又是强者的优势者,因此,人与人还是平等的。唯有平等,才能造就和谐的社会,不平等是社会动荡的起因和元凶。
  二、家父权下的社会和谐
  中国古代家国同构,家是国的细胞,国是家的扩大。家庭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国家的稳定是家庭和睦的保障。但是,在家庭内部和国家内部,却都是有差等的。夫妻、妻妾、父子地位是不平等的,皇室、贵族、平民地位也是不平等的,我们称之为家父权的制度。
  中国法律传统,以儒家和法家的理念确立起来。中国法律的外在形式是法家的理想。法律的来源,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律的平等,管子说,“君臣上下皆从法,此谓大治也”;法律的明确,商鞅说,“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分明”;法律的公开,商鞅说,“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法律的规范性,管子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法律的强制性,韩非子说,“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以平等和差等的角度看,法家的理想是平等,是想将西周以来的贵族制转化为中国封建的官僚制。另外一个方面,中国法律的内在规定则是儒家的理想。阴阳五行说和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说奠定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原则,“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天有木火土金水之“天之次序”,人就有“孝子忠臣之行”。在法律问题上,“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如是”,因此,“刑者地之辅,阴者阳之助”,这就是“德主刑辅”的来历。
  以平等和差等的视角看,儒家的理想是差等,是中国官僚政治与贵族政治的合体。法律的内在规定是差等的,法律外在形式是平等的,差等的法律平等的适用,中国法律的传统表现就是不平等前提下的秩序。法律所造就的和谐,乃是基于不平等基础上的法律秩序。
  家族主义和等级秩序不仅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 西方的古代社会同样如此。从家父权到个人主义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趋势。我们可以从罗马史的演变中看到这一点。罗马家庭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类型。其一是宗亲家庭,家庭有家父, 是血缘和政治的联合。在这样的家庭中, 家父对家子有惩罚、出卖和生杀之权, 他在家庭之内享受最高的权力, 对外也代表着家庭。这个意义上的家庭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家族制度。其二是自然家庭,以两性生育和抚养子女为基本特点, 是血缘和伦理关系的社会组织。这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 才有“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是神法与人法的结合”的法律格言。父母与子女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扶养的关系,但是与家父权无关。从第一类型家庭到第二类型家庭的发展, 大致发生在罗马共和国与罗马帝国之交。这个变化意味着以血缘-政治为核心的家父权的消失, 意味着早期家族主义到个人主义的变革。伴隨着这种变革,罗马的社会结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用梅因的话来说,就是一种从家庭身份关系到个人自由契约关系的变迁。这个进化的过程同样存在于夫妻关系的变迁之中。古罗马有有夫权婚姻与无夫权婚姻的区分, 在前一种婚姻之下,妻子的地位等同于女儿, 丈夫对妻子具有绝对的支配权, 一般由市民法来调整。在后一种婚姻之下, 妻子则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一般由万民法来调整。在古罗马市民法时代, 婚姻以有夫权婚姻为多数,经过近500年的发展之后,受万民法调整无夫权婚姻才多了起来。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关系才建立了起来。   到了讲究人人平等的现代社会,家父权让位于个人权利,家庭依然是社会的细胞;但是,在家庭内部,夫妻、父子处于平等的地位。在国家内部,国王不再处于法律之上,贵族与平民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个人具有充分的个人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现代社会和谐的基本构架。
  三、现代社会和谐的理想设计
  如果说古代社会的和谐是通过支配关系的家父权维持的,那么现代社会家父权消失后,社会的和谐失去了支撑力。人类趋异的本性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隔离状态,人类之间的隔离状态会违背人的社会性,使人类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人为万物之灵的优势不再存在。现代社会如何构建成一个整体,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样的处境下,人们发现了自由主义理论。
  人本性是自由的,但是,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联合,将无法抵抗严酷的自然。假定两个人海难之后流落到孤岛上,以摘椰子树上的椰子为生。摘的椰子越多,个人的财富也就越丰富,就过越富裕的生活。但是,岛上有蚊子,打蚊子有时间与精力的付出,会减少摘取椰子的数量,减少自己的财产。虽然打蚊子也可以使自己享受更好的生活,但是另外一个人却是一个“搭便车者”,也就是说,这另外一个人没有付出却有享受更好生活的收益。自私自利与利益博弈的结果,两个人愿意为自己摘椰子,不愿意为共同利益去打蚊子。自利的膨胀会导致社会的不和谐,要实现社会的和谐,就得找到一个办法处理人类求同与求异之间的矛盾。
  理想的设计是康德和密尔的自由主义。康德说,人是目的,不是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因此,一个和谐的社会则是两个普遍的意志和平共处的诸条件的总和。人应该在自利和利他之间做出妥协。密尔的说法是,只要一个人不侵犯他人,他就有充分的个人自由。把这种哲学上的自由主义应用到政治学领域,就是要处理洛克的难题:在受到狐狸的骚扰与被狮子吞噬之间,人类最好忍受狐狸的骚扰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单独的个人不足以抵挡野兽的攻击,联合起来就会失去一定的自由。狐狸的骚扰,就是一个有限权力的最低限度的政府。政府承担最低限度的公共事务,虽然剥夺了人的某些权利,但是提供了和谐社会的保障。所谓“有限”,是指政府的权力受到必要的限制,不让政府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是一个现代社会里,个人与政府之间保持和谐的政治与法律设计。美国国父之一麦迪逊在形容这样的政府的时候,修辞的说法是,政府豁免是保障个人权利所做出的必要让步。
  现代社会破坏和谐的另外一个难题是,自由的过度发展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每个个体的人,有体力、智力、出生和环境的差异,个人充分发挥之后,个体的差异会导致贫富的差距。在一个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差异过大,会导致冲突甚至革命。因此,要保持社会的和谐,就得正确处理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到20世纪60年代,学者们提出了协调自由与平等的“最大最小值”社会公平理论。
  自由是现代社会最本质的要求,社会应该平等地给每个人最大的自由度。其中,包括政治选举、担任公职、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社会与经济上的不平等既然不可避免,但社会应该有一种矫正方式,以使人与人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不平等。一个方面,让社会上一部分人充分享受个人自由、谋取自己最大利益;另外一个方面,制度的设计能使社会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改善自己的生活,或者,至少不使自己的经济社会地位下降。第一个原则是首要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补充的原则。前一个原则关乎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后一个原则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承担。两个原则的结合,就可以形成一个和谐的公平社会。
  总之,和谐是人类生活的理想状态。不同社会下,维持和谐的制度设计不尽相同。以权力支配为特征的家父权维持了古代社会的和谐,以自由平等共存为特征的个人自治达成了现代社会的和谐。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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