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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辽宁省的集体林实行“两权合一”、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由于责权利不统一,挫伤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还林还利还权于民,实现责权利的统一,辽宁的改革实践已经显现了良好的效果。要想取得更好的效果,还要进一步完善或制定林业金融和保险支持制度、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森林资源流转规范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