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和媒体与司法机关满意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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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意和媒体与司法机关满意度关系探析
  司法机关群众满意度是衡量司法机关执法为民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司法机关是否公正廉明、文明执法的综合反映,其中的法院系统则是面向社会公众最直接、最前线的工作窗口,审判工作做的如何,群众路线走的怎么样,关系到全国法院系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故提升法院工作的人民满意度,对提升司法系统人民满意度具有最基础的作用。
  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是审判公正问题,正如法律箴言所述:不法行为弄脏的不过是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将水源污染了。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诸如“彭宇案”、“赵作海案”、“贵州高尔夫球案”等,无不触动司法公正的神经,让社会公众对公正审判产生了质疑和不信任,这成为提升司法机关人民满意度进程中的一块绊脚石。卢梭有句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法院的判决是守住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只有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公正就在身边,法律才能被真正信仰,司法机关才能够收到人民群众的尊重和满意。
  二、民意和媒体对司法机关满意度的影响
  随着人们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媒体发展的日趋多元化,民意和媒体的影响力逐渐扩大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自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诉讼已成为人们寻求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媒体制造“民意”以达影响诉讼结果的目的已成为一种常见现象。在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层面还有待提升,应当承认民意和媒体对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毋庸讳言,民意和媒体对司法审判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实践中,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因受民意和媒体关注与影响的程度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仍存在。例如贵阳市修文县的腾彩荣“捨捡”高尔夫球案和北京市海淀区的冯书凯等人“捨捡”高尔夫球案,即是在民意和媒体影响下的同案异判的结果,本来都应以盗窃罪判处的两案,却出现罪与非罪截然相反的判决,不得不引起我们反思。
  民意和媒体对贵州“捡”球案的高度关注,给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这也成为腾彩荣后来被法院改判无罪的重要外因。司法审判固然应当考虑社会效果,但该社会效果的考虑应是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司法机关在面临强大的民意和媒体压力时,特别是在社会矛盾还比较尖锐的现实背景下,违背法律去迎合民意和媒体实属无奈之举,但一旦开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并无原则地向民意和媒体妥协的先例,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更会造成司法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满意度的打折,长此以往会丧失司法审判在民众心目中的信任度。
  三、民意和媒体影响司法机关满意度的原因
  民意和媒体不正当的监督,不仅会对司法机关的满意度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不良影响,故有必要对产生这种局面的根源认真分析。
  首先,新闻媒体要求报道客观、公正,但相对于司法的理性而言,新闻的感性特征比较强。根源在于媒体人不是法官,尽管会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但出于新闻报道截稿时间以及媒体人自身法律素养所限,在创作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掺杂进个人主观情感或者先入为主地报道难以避免。加之新闻报道在文字和语言表述上的模糊性,容易让人误导,一旦刊发,很可能让受众者认为事实就是如此,然而,报道的事实与现实可能相去甚远。新闻报道只能保证相对的客观公正,而很难做到绝对的客观公正,这是与司法工作的一个极大差别。
  其次,民意有时候是盲目滞后,甚至是不理性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尤其是不客观、带有偏见性的报道,片面追求收视率、阅读量的报道。民意和媒体一样,有时候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之外的问题。所以在今后的案件中要引导民意的理性提升和媒体报道客观性的强化。
  最后,在当今的新媒介环境下,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民意风起云涌,一方面,新闻媒体可能会被互联网上的声音所裹挟和绑架,丧失原有的客观公正立场;另一方面,媒体的声音经过网络的无限制放大和爆炸性传播,会产生强化和叠加的效果,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本身有偏差时,势必会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理性判断造成影响。
  四、改善民意和媒体与司法机关满意度的对策
  民意和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司法具有必然性,为了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工作的满意度,构建民意和媒体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显得更为必要。我国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现阶段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决定了我国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建立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之间究竟应建立怎样的良性互动关系,还须置身于我国这一特定的社会背景下去研究。在呼吁民意和媒体不应干预司法,司法机关要合理回应民意和媒体外,更应结合当下我国民意和媒体,以及司法机关的真实情况来妥善处理相互间的关系。首先,由于社会公众的态度依认识而定,因此,应该努力提高民众的认识水平,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使民众的认识更趋理性、全面;其次,媒体应负起正确引导民意的责任,特别是在当下民众对信息的筛选、辨别能力还比较弱的情况下,更应该强化媒体对民意的积极导向作用;最后,司法机关应逐步树立权威性,及时依法公布案件的相关信息,拉近司法机关与民意和媒体的距离。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版。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
  [3]徐光华、郭晓红:《民意和媒体对刑事司法影响的考察》,《法商研究》,2012年第6期。
  [4]邱亮亮:《浅析自媒体中“民意”与司法的关系》,http://ahhy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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