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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合同编之准合同分编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无论立法、学理还是司法,对于无因管理的规范构成和适用都相当漠视。从概念界定看,从"没有权利或者权限"视角解读无因管理的构成更加契合我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对于我国民法典上的无因管理的概念应作扩张解释,其规范空间应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予以厘清。从规范价值和适用上看,在委托合同与代理权的关系中,必须结合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二元结构"模式来阐明无因管理在其中的平衡价值;无因管理应优先于不当得利适用;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对侵权行为的阻却程度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特殊情况下甚至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因诚实信用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因此,合同关系中应慎用无因管理。